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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与“铁象”的角力
作者:李建 尹训银


    ■本报记者 李 建 尹训银
  “孙文秀与山东泰安工程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泰安机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现予撤销并发回重审。”1月21日,拿着刚刚收到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裁定书,河北农民孙文秀喜忧参半:案件的焦点是泰安机械售出的一台铁象牌QY25A1型汽车起重机的发动机功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不符,由于发动机生产厂家至今未能提供关键信息,他与“铁象”这场历时一年多的角力,结局仍然难料。

发动机功率与公告不符

  纠纷起于2010年4月21日。这天,河北省栾城县乏马村农民孙文秀与泰安机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约定:泰安机械销售给孙文秀QY25A1型汽车起重机一台,金额65万元;提车时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余款在2010年12月31日付清;如不能按期还款,每月应向泰安机械支付3万元租赁费。“从2010年6月启用,这辆车就毛病不断。”孙文秀拿着部分记录修理过程的录像告诉记者,车跑不起来,连上高速匝道坡路都困难。几次联系厂家后,对方派人加装了两个电阀门,但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最后一次修理,对方把车拆了没有安装就不管了。
  因为上述原因,2010年年底,孙文秀总计支付车款39.5万元后,拒绝支付25.5万余款。2011年9月15日,泰安机械向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文秀支付余款,并按合同约定赔偿从2011年1月1日至当年9月1日的租赁费用24万元。
  感觉“占理”的孙文秀没想到自己成了被告,这个来自河北省栾城县乏马村的农民向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求助。
  负责为孙文秀提供法律援助的河北省消协监督部副主任冯贺查阅工信部公告后,认为该车发动机功率与公告要求不符,工信部2009年第36号文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88批公告明示该车发动机功率应为240kw(千瓦),而厂方提供的说明书上却标称其发动机功率为176kw(千瓦),“小马拉大车”是这辆车毛病不断的病根儿。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车辆定型的依据,没有公告,车辆就不能生产,不能销售。冯贺认为,泰安机械交付的车辆发动机功率与公告不符,系非法组装车辆,其销售行为属于恶意的根本违约。
  2011年11月16日,泰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泰安机械出示经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QY汽车起重机》企业标准及车辆产品合格证,证实其按合同提供了合格车辆。
  庭审中,泰安机械代理人贾建成律师称,孙文秀坚持认为发动机功率与公告不符,是因为不清楚千瓦与马力的关系,说明书标称发动机功率是176千瓦,公告中功率栏内数字240的单位应为马力,而176千瓦恰恰是240马力,这其实是一回事儿。
  2012年3月24日,泰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虽然认可工信部2009年第36号文件,但同时认为,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公告办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而本案诉争车辆已经顺利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因此证明其符合公告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孙文秀所称产品系组拼装车的说法证据不足,判决其5日内支付余款,并赔偿泰安机械从2011年9月19日提起诉讼至判决还款期限内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一审判决的两个主要依据都不成立。”去年3月27日,孙文秀通过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一审的逻辑是这样的:为什么车辆与公告相符?因为车辆登记了。为什么车辆登记了,因为车辆与公告相符。这是典型的逻辑错误、循环论证。”
  冯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信部2009年第36号文件本身足以证明车辆与公告不符,一审法院既然已经明确其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却采信间接证据——登记事实来证明车辆与公告相符,排除有效的直接证据,这与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不符。“用错误的推理得出的错误的结论,并将这一错误结论作为间接证据排除直接证据,这种推断是不妥的”。“至于所谓企业标准,双方合同的确约定按出厂标准执行,但企业标准应以公告为基础,脱离了公告谈标准是错误的。”冯贺认为,工信部公告已经明确界定了该产品的主要配置参数,那么该型号产品的企业标准只能在这个前提下制定。如果企业通过制定标准偷换该型号车辆的主要配置参数,那么该所谓标准无论通过什么手段取得什么部门备案,都不能产生高于公告的效力。
  基于此,冯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孙文秀败诉的两个主要依据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泰安中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属于意料之中。”1月21日,冯贺对记者说。

厂家是否造假待证实

  2012年11月19日,泰安中院法庭上,孙文秀与泰安机械再次展开法庭辩论。后者的中心观点依然是孙文秀应该找懂行的人弄明白马力与千瓦的关系。
  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相关专家介绍,功率是表示物体做功快慢的物理量,而物理量是描述物体或事物特征的一个“量度”,所谓的“单位”是为这个“量度”设计的“刻度”。马力和千瓦就是“功率”这个物理量的不同“刻度”。二者的换算关系是1马力=0.735千瓦。
  按照上述说法,176千瓦的确等于240马力。然而,记者从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第36号公告中查到的铁象牌QY25A1型汽车起重机 (产品ID08015377)的技术参数显示,发动机功率240的单位为千瓦(KW),而不是马力。
  尽管如此,庭审中法官却提出如下疑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该起重机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均与工信部公告相符,只有发动机功率不符,因此这一信息存在疑点,有必要调查其发动机型号“WP6.240”的编码含义。
  冯贺向记者分析说,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厂家发现公告有不符的情况,必须依法提出异议,并在工信部更正后才能依公告生产。
  尽管如此,孙文秀与冯贺却不得不着手对WP6.240型发动机型号含义及该型号发动机功率单位的确认调查。然而,调查并不顺利。
  工信部2009年第36号文件公告标称的铁象牌QY25A1型汽车起重机的发动机生产企业为“潍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而孙文秀所购起重机发动机上标称的企业名称却是“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而据庭审前后泰安机械的说法,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与河北省消协调查人员通过山东省工商部门查询发现,没有“潍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
  据介绍,山东潍坊最大的发动机生产企业是潍坊柴油机厂,2007年改制为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系其旗下合资企业。
  1月5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本报及河北省消协称,上述发动机非该公司产品。然而,截至目前,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一直拒绝就此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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