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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出百万官司
作者:王鹏 洪敬谱


    

■王 鹏 本报记者 洪敬谱
  电动车快捷方便,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电动车不要求购买交强险,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甚于机动车。在合肥市庐阳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因逆行超车撞人,不但引来了一场高达119万元的民事赔偿的官司,更是毁掉了两个幸福的家庭。

逆行酿悲剧

  老于是个老实憨厚的瓦工,一直在合肥市打工。他每天将干活的工具绑在电动车上,早出晚归,风雨无阻,辛苦地养活一家人。张女士则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有一个平凡的家庭,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如果不是那场车祸,老于和张女士的人生就像两条平行线,永不相交。
  2011年11月14日,老于骑着电动车沿合肥市四里河路东侧逆向行驶。这条道路他走了千百遍,非常熟悉,一路骑行的速度也很快。当他骑到大房郢水库附近时,他想赶超同一方向骑行的张女士。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老于车后座架上捆绑的瓷砖切割机撞到了张女士,措手不及的张女士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老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女士受伤后,短短几个月就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还留下了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遗留部分颅骨缺损的后遗症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赔偿过百万

  事故发生后,老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灾难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张女士在医院花费的上百万元的治疗费用,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而后续高昂的医疗费用也毫无着落。无奈之下,张女士的家属于2012年8月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于赔偿各项费用200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老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张女士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老于应当对张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老于赔偿张女士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19万余元,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遭冷遇

  据合肥交管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合肥市已上牌的电动车保有量达44万余辆,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非机动车事故60%以上。庐阳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电动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着电动车的日益普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上升,然而大部分车主都没有为电动车投保的意识,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车速过快、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该法官对记者说,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小时,整车重量不应大于40kg。《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而实际生活中,电动车超标、改装现象并不鲜见,超速、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和机动车相比,电动车的制动能力和对驾驶人的安全保护较差,一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电动车没有强制保险制度,虽有电动车商业保险,但多数车主没有投保意识,发生事故后,只能由车主自身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由于电动车的使用者多是中低收入阶层,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出现巨额赔偿的情况,往往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给事故双方家庭带来极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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