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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酒店售假 顾客向谁索赔”追踪
星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星级酒店内售卖假冒名牌,酒店方是否侵权?随着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诉五星级酒店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商标侵权案(详见本报2012年11月21日A4版《五星级酒店售假 顾客向谁索赔》)的宣判,答案已经非常清楚,酒店方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合并审理,对由此引发的9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酒店及第三人某名品服装店店主谢某构成侵权,依法判决侵害方立即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在大堂内张贴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这9起案件酒店均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4万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2011年10月,原告LV公司在被告酒店大堂一商铺发现,该商铺销售了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大量背包、钱包、鞋子等商品,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公司对背包、鞋子等9小类被侵权商品共提起9件诉讼案。
  被告酒店辩称,原告上述购买的商品是在第三人谢某处购买,商铺是租赁给谢某的,要求其不得违法违约。谢某是独立自主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酒店只是代为收款、代开酒店发票,并非销售方,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被告酒店及第三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权商品的店铺位于酒店的经营场所之内,店铺也并未悬挂或标明第三人的标志或字号,或其他与酒店进行区分的标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向酒店付款,并由酒店出具账单和发票,账单和发票上也没有任何表明第三人身份的内容,即使案涉店铺系第三人租赁后用以经营,但对于权利人而言,也是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至于酒店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及委托代收协议,是其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能对外用以对抗权利人。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酒店应否连带担责等问题。该案中,被告酒店虽在2011年3月与谢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4万元,也不得违法经营、违约等。当年5月,双方又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约定酒店可对在商铺的消费以签单的形式转入客房账单中,由酒店代为收取,并可在收费中提取相关费用7%、信用卡手续费3%和管理费2%等。当年7月,谢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自行向其顾客开具发票。但双方实际操作并不规范,酒店大堂中的店铺并未悬挂或标明谢某个体工商户的标志或字号,对消费者或该案权利人来讲无法区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也是向酒店付款,并由酒店出具盖有其公章的发票、账单,且该店铺是在酒店大堂其经营场所之内,酒店不但不加强监管,还代其收款。酒店与谢某的约定是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不能对抗权利人。法院认为,只有双方以明显标志加以区分店铺,代收费用加强监管且不得违法经营等,酒店方才能减轻、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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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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