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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验收就让业主入住 赔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消费者盛女士被开发商告知可以办理入住,随后她却发现房子根本没有通过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到该房真正通过验收时,其已在房屋中生活了547天。为此,盛女士一纸诉状将未竣工验收就交房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开发商向业主赔偿1.6万元延期交房违约金。
  2008年7月,盛女士在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珩生领袖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该楼盘开发商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生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09年3月28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开发商每日将支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然而,直到2009年8月31日,该房屋仍没有交付,开发商称因施工进度等原因须延期交房。为此,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延期至2009年9月28日,开发商支付盛女士1.4万元赔偿金。2009年9月7日,盛女士接到珩生公司的电话,称已可交房,于是盛女士前去办理了相关手续。
  盛女士入住新房后,偶然从房管部门得知,该房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直到2011年5月16日,珩生公司才发布了正式的交房公告。如此算来,盛女士的房屋延期交房593天,为此,其一纸诉状将珩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
  今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珩生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取得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但在2011年5月16日才进行公示,逾期交房593天,按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盛女士支付违约金3.6万余元。珩生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盛女士在接到开发商可入住的通知后就实际入住涉案房屋,按照公平原则可对珩生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做出调整,因此最终判定开发商向其赔偿1.6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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