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山西太原市民甲某办理银行卡后开通了手机银行,却绑定了他人的手机号,结果卡内5.99万元的存款被盗。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甲某与银行都负责任,且甲某负主责,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甲某损失1.8万元。
·案情
2011年11月,甲某在急需资金周转时,收到一条“无抵押贷款”的短信。他通过电话与对方商议贷款事宜,对方表示只要其能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就行了。当月23日上午,在“放贷公司”的要求下,甲某到某银行营业厅申办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
不过,甲某手机银行业务绑定的手机号却不是自己的,而是“放贷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甲某还按对方指示设置了手机银行密码。当天下午,甲某往银行卡内存入6万元钱,随后查询时竟发现,其中的5.99万元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转走了。
本来想借钱,没想到钱没借到还损失了近6万元,甲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被盗资金。
“银行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在法庭上辩称,甲某轻信“无抵押贷款”,自己把手机银行绑定到不法分子的手机号上,并将手机银行密码泄露,这才导致资金损失。
尽管银行信息确实是甲某本人泄露的,但甲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才是造成其损失的根源。
甲某说,存款时他曾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询问手机银行绑定别人的手机号是否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变更密码后就安全了,并让他在自助取款机上变更密码。“当时,我以为通过自动取款机更改银行卡密码就安全了,并不知道银行卡和手机银行要分别设置密码,而且手机银行密码只能通过柜台设置。”甲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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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
法院经审理得知甲某所述确为事实,银行柜员在回答甲某询问时,既未详细询问甲某的要求,告知其手机银行的风险,又未提示甲某银行卡和手机银行预留的密码是两个密码,银行卡的密码可通过自助机进行更改,手机银行的密码需要在柜台进行更改。
迎泽区法院还查明,银行为甲某办理的手机银行为“高级版”,与用于小额支付和缴费的“普通版”相比,“高级版”可以通过手机直接转账。银行在出具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中,未对“全渠道日交易限额”进行设置,即银行未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和告知甲某对日转账金额的限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院认为,甲某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可以无抵押贷款的承诺,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证明其资信能力,甲某办理了开卡并开通手机银行,然后一步步将自己的账户信息、密码信息等个人私密信息泄露给了犯罪分子,进而导致其资金损失,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银行柜员虽然曾告知甲某手机银行应预留开户人本人的手机号码,但其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向甲某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对造成甲某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酌情进行赔偿。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甲某要求被告支付储蓄存款5.99万元及利息4802.62元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甲某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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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判决生效后,本案主审法官就银行在向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不足,向当事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法官建议,银行应充分宣传新业务的类型、使用方法及风险,尤其是储户前来办理此类业务时银行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鉴于银行没有明示手机银行“高级版”、“普通版”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区别,对“日转账限额”也没做出风险提示的问题,建议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提示和告知储户。此外,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善意提示储户在办理业务时谨防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