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陕汽公司)因涉嫌套用公告车型的合格证,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详见本报1月11日A1版《陕汽重卡能不能经得起追查》、1月25日A1版《可退车 拒赔偿》)。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表示,涉案的20辆问题货车不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
此前,陕汽公司坚称SX3257DR384车型是SX3255DR384车型的升级版和扩展型,不需要公告,但一直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为求证SX3257DR384车型的合法性,购车人郑安滨致函工信部查询。工信部2月1日回函明确表示,陕汽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日前,郑安滨已正式向哈尔滨市工商局举报,要求追究陕汽公司及销售商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长王绪坤表示,工商部门正在履行立案程序,调查取证。
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鸿雁认为,陕汽公司明知SX3257DR384车型属未公告车辆,却非法生产、销售,涉及金额巨大,依据《刑法》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红光公司为了谋取暴利,隐瞒SX3257DR384车型未经公告的事实,与购车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套用SX3255DR384车型的合格证,存有欺诈行为,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