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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如何索赔
作者:田珍祥


    ◆提问

  消费者李先生于2011年6月通过中介向徐某购得住房一套,房屋总价124万元,在2011年8月前,李先生已经按照约定通过中介向房主交清房款。但是,房主在2011年8月底与其他人又签订了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依照2012年的市价,该房屋升值了30%左右。李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主一房两卖按照法律该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陈认为,李先生与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主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使得李先生无法买到该房屋,房主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房主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房主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定金有条款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另外,根据有关买卖合同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对于李先生提及的房屋差价损失,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2012年二手房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李先生和房主均有一定的感受,并且李先生如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差价损失的,李先生可以请求房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房主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主承担返回购房款、加倍返还定金、赔偿李先生损失等违约责任。 (田珍祥/整理)

◆律师简介

  钱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范围: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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