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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出国擅自脱团
旅行社终止行程不违约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对报名随团出境游擅自脱团的游客,旅行社终止其后续行程并送返国内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有了判决结果,即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该案例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示范性案例。
  2010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该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9800元团费和两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之后因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北京某旅行社出团。许某按规定在当月17日由长沙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但次日上午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携带其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无果。
  后来,第三人北京某旅行社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脱团的严重后果。当月19日晚,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次日许某又称其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请求在酒店休息。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暂时失去联系。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第三人北京某旅行社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垫资购买了次日机票,将许送机回国。
  之后,许某提起诉讼,称愿意自扣违约金3000元,但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团费、保证金、火车票以及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反诉称,依照约定,旅行社方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某国际旅行社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该案原告违约在先,旅行社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其送返回国,并未对其丢弃不管。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构成违约,原告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不支持旅行社的反诉请求。
  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案
出境游客不可控因素多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媛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旅游团单方终止脱团游客后续行程并送返其回国的措施应以充分合理理由为前提,即依法依约定组团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对游客出国旅行目的产生怀疑,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上述举措才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该案中,许某是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又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因素极多。若不采取终止后续行程和送返的举措,将难以避免再次出现不可控的脱团行为。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旅行社终止后续行程和送返的举措是适当的,许某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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