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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不能操之过急
作者:刘鹏


    ■刘 鹏
  来自浙江省公安厅的消息,自3月1日起浙江严管严惩8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来,全省已处罚各类行为近1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在严管之下,行人守规矩了不少。然而小部分行人依旧表示不服,甚至出现多起不愿被罚款的行人打骂交警的事件,并有数人因此被行政拘留。(见3月22日《北京晨报》)
  规范交通行为,处罚交通违法是法律威严性的体现,也是保障车辆和行人等安全,保证交通畅通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凑够一拨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面对长期以来行人对红灯熟视无睹的现实情形,我们必须要有改变与改善的决心和措施。浙江省的严管严惩,显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的,其初衷无疑也是非常好的。
  但改善与改变行人闯红灯,让人们形成一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与习惯,靠一时的整治和狠罚,显然是无法达到目的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杜绝,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
  一方面,一种习惯的养成,或者对某个规则的敬畏之心的形成,有一个过程,不能依靠罚款等在短期内实现。拿行人闯红灯来说,其明显是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处理等问题上,行人如果因闯红灯受伤等,事实上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责任风险,比如不赔或者少赔。因此,我们要让这个规则和责任风险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另立一个闯红灯罚款20元的规则。试想,如果一个人闯红灯被罚了20元,正好被车撞了,他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或者我交了20元罚款,就可以闯红灯了吗?闯红灯被交警逮住的是倒霉,没逮住的呢?有限力量的交警能否看住所有行人?
  因此,对行人闯红灯行为,之前管理不严,如今加强了管理,应该要有一个先批评教育为主,之后再逐渐严惩的,逐步规范化的治理过程。
  另一方面,对行人施以严惩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车辆的完全守法化,比如交通规则与设施的完善等。特别是一些没有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路口,要先想办法建设通道和天桥;一些行人较多,而等待时间较长的路口,有必要缩短行人的等待时间;有必要建立起路口右转车辆等礼让行人的交通规则等。
  和车辆比起来,行人理应拥有优先路权。至少,在交通规则和设施不够完善,车辆在行人面前违法的现象无法杜绝的情况下,要先改变人们的习惯,迫使人们遵守交通法规,方法和手段不能太强硬。
  “中国式过马路”是一个牵涉到法律、规则、路权、习惯、交通设施、公平等的综合性问题,不能指望罚款之类的“一招半式”就能解决。至少,要有一个“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不能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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