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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专项研讨会在长春举行——
三包规定相关细则将尽快出台
作者:李洪涛


    ■本报记者 李洪涛
  当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时,投诉量也在增长。“汽车三包”实施后,将对处理纠纷提供一些原则和依据。近日,在长春举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专项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表示,中消协将与国家质监总局共同研究落实三包规定的有关细节内容,争取相关细则早日出台。
  据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钟萍介绍,2012年长春市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138件,其中因汽车质量投诉112件,占总投诉量的81.2%。由于“汽车三包”尚未实施,汽车投诉仍面临解决难的问题,尤其是“举证难”的问题。
  钟萍副秘书长介绍,2012年度,在长春市消协汽车类投诉中,由于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占38%左右。此外在退换货条款上,也有一些条款需要明晰。比如根据“汽车三包”第25条规定,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的,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而根据“汽车三包”第17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如果消费者符合以上条件,是否还要承担“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另外,什么是“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也需要进一步明晰概念和确定标准。同时,对于异地购车的用户来讲,由于行规等原因,很难在本地进行维修。
  消费者代表冯女士表示,根据“汽车三包”退换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但是对于家庭汽车使用者,标准很难达到。她希望标准能更加完善。消费者王先生则对汽车鉴定方权威性提出建议。据其反映,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会到4S店投诉,由4S店出具鉴定结果,消费者再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鉴定很难令消费者信服。他建议,国家应该增加第三方权威的鉴定机构的数量。
  国家质监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信息部主任吴友生表示,从投诉分析看,绝大多数鉴定需要消协参加咨询,分析判定。他希望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尽量协商解决。“汽车三包”的出台,不仅仅是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也会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据吴友生介绍,自“汽车三包”规定通过后,对汽车生产、销售影响比较大。首先,汽车厂跟各自供应商和经销商需重新签协议,提高配件要求。销售商方面,“汽车三包”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所以现在销售商销售汽车时,不但要考虑售后服务问题,还要考虑退换货后的处理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表示,今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保障。中消协将通过各种形式提高消费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汽车安全消费能力,树立和宣传汽车企业良好的品牌质量和服务,同时,通过引导、教育消费者依法维权、科学维权,通过树立汽车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诚信单位,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持续改进汽车安全功能及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主动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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