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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货损如何索赔
作者:任震宇


    提问

  消费者徐先生通过一家国际快递企业向美国的亲属发送物品,并在快递单上标明了运送物品的内容和价值。但其亲属接收后发现物品数量不对。徐先生向快递企业投诉,但该快递企业表示,投递过程没有发现问题,如要索赔只能根据国际运输条款标准赔偿人民币830元,且只能由在美国的接收人提出索赔。徐先生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回答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认为,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依据该标准的规定,寄件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快递企业索赔。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件人寄了快递,就与快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寄件人有权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也有权向法院起诉。
  在此事件中法律责任的划分,首先要看是否有保价。如果有,由快递企业或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邮件的丢失、损毁及内件与原物不符等情况,由快递公司直接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索赔额度,按照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索赔方案。如有保价,快递企业要按照保价来赔偿,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也比较明确,一般争议不大。如果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对于邮件的损失赔偿有明确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即按市场价赔偿。还有一种情况,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全额索赔。快递公司的邮寄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合同条款,其中多有丢失仅赔偿数倍邮费、或按重量赔等减轻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条款。这种印刷好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种限制责任的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否则该条款无效。现在已有法院判决快递单背面印刷的减轻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全额赔付寄件人物品损失的先例。
  消费者如要起诉,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快递单、交费票据,这是证明运输合同存在和证明快递公司收取了邮寄物品及费用的最基本证据。还要有能证明所邮寄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比如物品发票,超市小票,付款单据等。消费者需要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消费者最好在快递单上写明产品的名称、型号等相关信息,切勿图省事。如果邮寄内容泛泛写为“物品”,容易对维权造成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邮件丢失只赔三倍邮资是快递公司误读法律。按照《邮政法》规定,只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旗下邮局的邮寄业务才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其他快递公司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邮政法》关于三倍邮资赔偿限额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快递公司。 (任震宇整理)

律师简介

  张韬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中华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办理或参与办理诸多知名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经常受邀为媒体点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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