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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供”商品 商场退货补偿
作者:邹永明 任震宇


      本报讯(邹永明 记者任震宇)因销售含有“钓鱼台国宾馆宴会专供酒”标识的商品,宁波一超市被消费者诉至法院。近日,案件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超市方同意退还消费者货款895元并另行补偿1500元。
  2012年11月,原告邓某在超市花895元购买了14瓶含有“钓鱼台国宾馆宴会专供酒”标识的某品牌花雕酒。邓某认为超市销售上述产品明显违反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政府部门形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邓某与超市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经营者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商品包装标识中的广告宣传内容。
  经法院调解,消费者和超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同意退还消费者货款895元并另行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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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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