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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 怎能按新标准收费
作者:胡兮文 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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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被投诉对象】南昌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合同未到期,强制执行新收费标准
◆【投诉人】消费者黄先生等

■胡兮文 本报记者 朱海

  今年以来,本报江西记者站屡屡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昌有线电视经营者——南昌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广电网络公司)利用其独占的垄断地位,在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涨价后的新收费标准。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南昌广电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坚称“收费有理有据”。法律界人士认为,南昌广电网络公司涉嫌违反《合同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合同未到期就切断信号

  今年2月24日(元宵节)晚,家住南昌市绿地兰宫小区的黄先生与家人围坐在电视机旁,观看央视元宵节晚会。“本来看得好好的,可电视信号却突然被闪断,屏幕下方随即出现了‘请您续费’的文字。”面对突如其来的“欠费”,黄先生感到疑惑不解。
  黄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5月,他一次性预缴了两年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户证上注明的服务时间是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还没到期怎么就欠费了呢?事后经过咨询,黄先生才得知,从2012年5月开始,南昌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从每月15元调整到24元,且自即日起,所有用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此前仍有余额的用户,也按新标准直接扣费。“合同明明没有到期,怎能说涨就涨?南昌广电网络公司的做法实在是太霸道了!”黄先生气愤地说。
  无独有偶。提起有线电视,南昌市青山湖区消费者韩先生也窝着一肚子的火。韩先生反映,2012年年初,他的儿子被派往国外工作,房子一直空着。2012年年底,他专程找到南昌有线电视营业厅办理拆机手续,却被告知必须用其子的身份证原件拆机,否则不予办理。尽管韩先生一再声明儿子在国外,但对方依然“铁面无私”。无奈,韩先生的儿子通过国际特快专递将身份证寄回南昌,却又被告知“拆机可以,但剩余的年费不退”。今年3月,韩先生的儿子回到南昌工作,再次来到营业厅试图重新开通有线电视,工作人员要求其补足所欠的收视费。
  日前,记者随机询问身边的多位同事、朋友,发现有不少人的遭遇和黄先生相似,基本都是在原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南昌广电网络公司强制按新收费标准扣费,大家纷纷质疑南昌广电网络公司涉嫌乱收费。

  交的是预存款还是预付款

  今年“3·15”期间,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2年度的投诉分析。记者发现,其中公共设施服务类投诉量比2011年上升114.8%,且主要集中表现在有线电视服务方面。
  江西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介绍说,消费者的投诉记录,反映了有线电视服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合同未到期强行切断信号,提前报停剩余年费不退”等问题,也有“如果未办理拆机手续,被迫停机,需要重新开通信号,收视费连续计算,停机超过半年用户身份自动消失”等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号的南昌广电网络公司,该公司负责南昌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安装及售后服务。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该公司市场处处长饶力勇解释说,除了消费者缴纳的本年度年费之外,其他的都是预存费,不等于彼此就成立了合同关系,所以公司有权利按照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至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饶力勇均未作出正面回应。
  南昌广电网络公司称消费者预交的费用是“预存款”,而消费者却认为自己预交的是“预付款”。近日,一位《合同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所谓预存款,指的是消费者将钱存入双方认可的某一平台,服务方按约定每月划拨,且有权根据政策随时调整。而预付款则是双方约定好服务价格、时间后,消费者提前付款购买了服务方某一个时间段的服务,无论价格是涨是跌,服务方无权单方更改服务条款。就消费者投诉南昌广电网络公司一事来说,如果南昌广电网络公司认可消费者交纳的是预付款,那它就无权单方更改合同,否则,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如果认为消费者交纳的是预存款,那么在收费时就应该向消费者说清楚,否则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认为,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消费者与南昌广电网络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约定了观看期限,经营者就应该履行合约。南昌广电网络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约定,是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表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方擅自变更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据此可见,南昌广电网络公司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未与消费者协商,就直接切断电视信号,凸显了垄断企业的霸权地位。”5月23日,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潘世钦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当下,一些服务性垄断企业在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自由度太大,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负担。尽管社会各界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部分垄断行业却我行我素。究其原因,还是消费者缺乏议价权。要解决长期存在的乱收费、高收费问题,迫在眉睫的是在法律上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从程序和规则上来加以制约,切实保护消费者在涉及民生的定价行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目前,根本出路就在于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规范定价方式、明确规制目标、公开决策机制、落实价格听证、强制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制衡等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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