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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这样卖产品有点悬》一文见报后,消费者再次质疑
新华保险我的合同你凭啥代签
作者:何家西


    ■何家西
  本报《人身保险期限 1000年——新华保险:这样卖产品有点悬》一文(详见中国消费者报6月3日B2版)发表后,包括搜狐网在内在的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发。读者及广大网友对文章所反映的霍女士的遭遇普遍表示同情,并强烈呼吁新华保险采取措施,认真践行中国保监会倡导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搜狐北京网友“问心无愧”表示:“以前我是一位保险代理人,我曾经对客户讲过,到银行办理业务一定要小心,因为银行里面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以存款为诱饵,拉客户买保险,并且还出现了代签字现象。”搜狐江苏省镇江市网友则感叹:“中国的保险经历了几十年,为什么还没有长大呀?”搜狐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网友呼吁:“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连老太太的辛苦钱也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新华人寿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应缺乏起码的良知!”搜狐天津市网友则给霍女士支招说:“霍女士,你现在不是去维权,而是应该去找长生不老药,否则,我们这等凡夫俗子怎能活到1023岁呢?”
  其实,霍女士除了抱怨新华保险业务员将保险说成是储蓄误导自己,同时,她还抱怨新华保险业务员代替自己在保单上签名。霍女士在向中国消费者报社反映情况时回忆说:“我和母亲是在2006年12月31日那天,去保险公司办理签合同的。我们签完字回家后,业务员打电话说合同当中有错,得重新签。”虽然需要重新签,但并没有人让霍女士和母亲在新合同上签字,而是由新华保险业务员代签。“重新签的合同拿回来后,合同上给客户的回复单,也不是我和我母亲的签字,说白了这份合同上就没有我和我母亲的本人签字,新华保险(的人)当时也说了在合同上,明显就能看出有描的成分。”霍女士这样介绍。
  代人签名的合同,其效力如何?据专家介绍,在保险实务中,代被保险人签名有以下三种情况:(1)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2)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名;(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这三种情况下的代签名,不论因何种原因发生,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而擅自代签名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属于死亡保险,应认定为无效。除死亡保险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保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时,在追认之前,被保险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撤销。因此,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被保险人事后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代人签名而被惩处,新华保险已有先例。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12]号),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进行处罚。处罚书称,“经查,2012年1-6月期间,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你公司光大营业区和星源营业区部分业务员携带自行印制的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均无中、低档利益演示。二是面访不合规。你公司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行为,且面访内容不完整。”“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共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保险销售给霍女士的保险期限为1000年的福如东海C款终身寿险产品,保单上的签名到底是谁签上的?霍女士的退保问题最终将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并期待着新华保险能积极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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