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涛
近年来,有关银行理财的诉讼纠纷也呈逐年增加之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研认为,现阶段此类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在于人们在投资理财时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误区1:投资人认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小。基金、债券、银行理财等金融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部分投资人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产品,委托银行等机构进行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导致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的大小,从而引发纠纷。
误区2:投资人将保险理财产品误认为银行存款。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人轻信银行人员,将购买该类产品当成存款,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扣除部分保险费,理财款不仅没利息还损失本金,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误区3:投资人为享有股权利益,忽视投资风险。部分公司需要资金,以投资项目、购买本公司股份为名向外集资,承诺高额回报率,并宣传一旦投资就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投资人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进行投资,却未意识到这种投资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本金损失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多起纠纷。
对此,北京二中院建议,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督促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员工培训,禁止误导销售行为。北京二中院同时提醒投资人,投资理财时应查实理财机构的资质,增加防范意识,谨慎签约。购买后,应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不可“放任”理财机构全权管理,以免遭受损失。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