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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业主有权拒收房屋
作者:尹训银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开发商延期交房,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以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消费者遇到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情况,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干预。如果开发商拒不改正或者还达不到合格的标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宋斌提醒消费者,开发商交付房屋应该具备 “三书一证一表”以证明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则消费者有权拒收房屋,而且消费者不属违约。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王致远表示,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属违约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尹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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