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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0时起算”太霸道 投保人挑战行规胜诉
作者:梁文珠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梁文珠 记者薛庆元)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已续交保费,遇事故索赔时却被告知离保险合同生效还差4小时,即中途脱保6小时。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投保人脱保不成立。
  2011年4月2日下午,张先生在4S店购车时,向吉祥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在上述交强险到期前,张先生觉得天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保险公司)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实力和声誉,遂决定到该公司续投交强险。2012年3月2日,张先生向天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要求续保交强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王某网上查询发现张先生前一份交强险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4月2日,遂将张某第二份交强险的起效时间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
  2012年4月2日19时50分左右,张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第一份保险单已超过保险期限,而第二份保险单尚未生效。张先生认为,自己已提前一个月续保,且续保时也明确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说明是对第一份保单的续保,王某明确承诺接受续保业务。第二份保单和第一份保单衔接期出现真空的责任不在自己。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天佑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尽到主动询问、查明情况的法律义务,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和告知,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天佑保险公司签发第二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3年4月2日18时止。

●法官释案
涉嫌变相拖延承保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不知上一份保险单具体到期时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系统记载和行业惯例将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确定为 “自次日0时起算”的条款是否有效。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0时起算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的情形下,该格式条款不能生效。
  本案中,在张某提前一个月缴纳续保费的情况下,天佑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王某依据系统查询显示的日期和习惯操作,将第二份保险单的起效时间确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将会置投保人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后一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拖延承保的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冲突。根据公平原则和立法宗旨,保险公司在预收续保费用后应当使两份保单的保险期间无缝衔接。因此,保险公司根据系统查询和习惯操作确定的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0时起算之条款应属无效。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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