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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奶粉禁止贴牌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6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加强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同时禁止企业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分装生产等。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整个国产乳品制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形象大打折扣,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九部委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将从严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参照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模式,要求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规范,同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项管理。此外,将推行婴幼儿配方乳品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目录,包括产品包装样式和标签,便于消费者和各界识别产品真伪。
  滕佳材还表示,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应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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