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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在尴尬中期待重生
作者:田珍祥 郑梦超


    ■本报记者 田珍祥 郑梦超
  看到白菜想到甲醛,吃虾想到明胶,疑鸭血为猪血,看着牛羊肉怀疑是鸭肉……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连年来处于低水平。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传出消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一部法律刚实施不到四年就将修改,有关十倍赔偿的第九十六条也面临尴尬。如何重典治乱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最激烈的焦点,而重典治乱又靠什么承载民众诉求?

修法很迫切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李仕春认为,要理性看待《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来的问题,面对风险性很高的食品行业和领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人民身体健康,四年后修改法律不能简单地算快慢。“我们正在调研《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来的整体情况。《食品安全法》一共104条,一些制度设计得不够成熟,一些条款缺少相应的责任内容,对企业和执法者来说,缺少硬性约束,需要调整。”李仕春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对本报记者表示,食品行业是特殊的行业,特别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反映出制度方面存有漏洞。加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所变化,《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势在必行。“《食品安全法》虽然仅实施了四年,但一些新认识、新看法、新经验逐渐成熟,同时为了弥补漏洞,修改法律就成了必须的步骤。”沈岿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该常态化,根据新问题、新情况、新管理方式进行修订。

罚十成虚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个曾被称为《食品安全法》明星条款的第九十六条,在专家眼里目前处境十分尴尬。
  “第九十六条的条款看起来很美,但形同虚设,基本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李仕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里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突破。但由于食品惩罚赔偿本身的基数很小,所以十倍的惩罚没什么作用。
  “食品行业有特殊性,食品安全导致的损害存在举证难、保存实物难等问题,消费者很难追究。另外,诉讼成本高、耗时久、投入大,非常折磨人,这些都是立法者应充分考虑的。利用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货值的十倍赔偿,在高成本、高难度的现实面前,消费者都会打退堂鼓。”李仕春说。
  李仕春认为,目前第九十六条规定得很模糊,对赔偿功能的定位考虑还不周全。“首先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什么,不仅仅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威慑,十倍赔偿对于基数很小的食品来说不可能具有威慑作用。还有就是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让消费者获得的比投入的多。但现在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根本起不到鼓励消费者索赔和监督的作用。所以,这个条款的设立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具有的功能相去甚远”。

立案执行难

“从《食品安全法》颁布至今,我们通过假一赔十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共只有100万元左右。”知名打假人王海谈起食品安全打假经历的一番话,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实施情况的失望。
  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又一立法体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假一赔十的规定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但在欢呼雀跃一段时间后,立案难、执行难成为上述条款带给王海们的直观感受。
  2009年6月,王海曾将“康维他”蜂胶复合胶囊、新西兰“好健康”蜂胶胶囊告上法庭,理由为上述食品含有蜂胶这一保健食品原料,但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此,王海状告经营者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损失及货款9735元。最终,法院认为王海无证据证明涉案蜂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行为违法,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在判决食品打假案件时有一个特点,就是标的额在几百元内的案件原告胜诉率很高,而对数千元以上标的额的案件,法院常予以驳回。”王海说,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多为购买数量过多,或该食品无国家标准,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的做法主要是怕判决生效后具有示范效应,引起其他受害者集体维权,从而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实际上,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
  谈及实施仅四年的《食品安全法》即将修订,王海认为,该法在立法时没有明确消费者导向,缺乏前瞻性,有必要修改。

重典来治乱

“严格来讲,第九十六条称不上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次修法可以对第九十六条进行根本性调整,大幅提升索赔额度才能起到遏制的作用,否则很难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的功能。”李仕春说,在注重修法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法律本身不完善,还要把注意力转移到怎么样更好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严格执法。所以加重行政执法的责任很有必要。
  李仕春认为,一方面,要毫不犹豫地进行法律修改,体现这四年的实践和成果,弥补现有法律的缺失,使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让食品企业每次违法行为都能被发现并依法处罚。“只有加强执法环节,让他们真正为违法行为接受惩罚和付出代价,企业才能自律。”李仕春建议,《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衔接,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两者相结合,让不良企业重视并守法,让消费者有动力、有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监督食品企业。
  王海建议,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并让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增设分享罚款检举制度,从而在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上进行民事惩罚赔偿补充。“具体而言,只要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违反生产标准,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经营者就必须按照货值给予十倍赔偿;对同种食品,如果有违法判例,需增加适用范围,即在召回的同时,向所有持有购买该食品凭证或能够证明食用过该食品的消费者适用十倍赔偿。立法应明确规定凡因检举人的检举破获的制售伪劣药品、食品、其他商品和欺诈消费者案件,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且不能以检举人是当事人为由拒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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