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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游览景点 补偿
作者:杨雪峰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杨雪峰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旅游消费纠纷。
  今年“五一”期间,消费者温女士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双人游三峡的旅游合同,合同中对旅游路线、游览景点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随后,温女士夫妇二人如约随旅行团前往三峡旅游。然而在旅途中,由于天气原因,旅行社临时取消了部分景点的游览,没有组织温女士等人游览其中一个预定的景点。为此,温女士以未游览合同中约定的景点为由,要求旅行社按该景点门票价格165元/人的标准退钱。旅行社称其属于团购景点门票,实际价格要远低于该景点的票面价格,只愿意按30元/人的标准退还。双方协商未果。温女士向襄阳市襄城区消委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与旅行社取得了联系,并展开调查。经多次调解,最终,旅行社同意按80元/人的价格补偿温女士夫妇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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