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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商改民
作者:杨宝学 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在小区购买的用于存放私家车的自用车库,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车库电费、水费要按照商业服务类标准收取,而供热费和物业管理费两项服务性收费,执行的则是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一事(详见本报今年7月1日A1版),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回应称,自用车库改为民用标准收取水费的规定将于近期出台,同时将对车库电费标准进行细分,协调有关部门对商用线路进行改造,尽快实现自用车库电费的“商改民”。
  记者了解到,目前哈尔滨市水费收取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居民自用车库用水被纳入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进行收费。黑龙江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准备进一步明确自用车库的水费标准。物价部门将根据车库用水的具体用途,合理细分水费标准,居民自用纳入生活用水标准。如果车库从事洗车服务将按照特种行业用水收费。黑龙江省物价部门将争取在两个月内出台相关规定,将居民自用车库用水划归为居民生活用水类别。
  对于居民自用车库电费的收取标准,国家发改委最新出台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新规在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中指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黑龙江省物价部门会协调供电、物业等部门做好商用线路改民用的工作,尽快将居民自用车库用电纳入到生活用电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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