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卖“税险”考问监管缺失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本报7月15日和7月19日连续报道了河南新车车主购买商业险时保额要按“购车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一事,引起河南省保监局、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的重视。7月19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紧急会议,叫停全省保险企业卖“税险”的行为。河南省保监局回应称,如果行业自律的规定与相关法规相抵触,应视同无效。而出台该规定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也早已不存在。

保险条款缘何齐“变身”

  记者从河南省保监局了解到,早在2008年,河南省保监局组织河南省范围内的18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签订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该行业自律共同体定期对全省所有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定期召开会员单位协调会。此前报道提到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就是该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上第九项决议。
  记者查询发现,《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该委员会也正是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下属机构。
  紧接着,“豫产自(2009)24号”文件就下发至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在内的18家成员保险企业,同时该文件还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也就在这时,河南省的保险企业都以此文件为依据按照“购车价格+车辆购置税”作为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保额。
  “2009年以前,车辆商业险是不用将车辆购置税加入保额的,该文件执行初期也有消费者质疑过,但后来我们拿出文件后就没人再反映这个问题。”一家成员保险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其实,保险企业也不愿要求消费者将车辆购置税算入车辆保额。不这样做的话,保险企业还能相互竞争,受益的是广大新车车主,但是出台了该文件,不执行会受到保监部门的处罚。”

违规条款“正规化”之谜

  记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上发现均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字样及编号。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文件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也就是说,河南省各保险企业的保险条款通过了保监部门的审批。
  一个违规的条款为何能够顺利通过保监部门的审批?在审批中,监管部门为何没发现问题?河南省保监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企业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备案,能否通过审批由中国保监会决定。

保监部门是否监管失职

  针对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是在河南保监局组织下成立的问题,河南省保监局表示,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支持行业自律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但如果行业自律的某些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相抵触,应当视同无效,监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认为,在这次保险风波当中出现“媒体跑在前监管部门跟在后”的局面,为什么问题只有在经过媒体曝光之后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2009年至今该文件出台以后河南省保险企业的修改保险条款已经实施了3年之久,该文件也已经由原来的18家成员企业执行发展至今覆盖河南省整个行业,且文件之初就“报送河南保监局”,如此广的领域携手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却没有遭到任何部门的调查或纠正,这只能说是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出现了缺位。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齐勇智律师认为,早在2010年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保险人在修改保险条款、合同影响被保险人权益时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批,显然监管部门在此问题上没有把好关。

自律共同体已“蒸发”

  7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保监局办公室得到证实,未经民政部门注册备案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早就不存在,其制定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已不具备约束力。
  对于引起争议的河南省车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问题,河南省保监局坦言,这是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保险经营管理仍过于粗放。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在推进保险制度改革,并就商业车险的示范性条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届时,车险将会更加规范。
  7月22日,记者从郑州市国税部门了解到,仅2012年,郑州市收缴的车辆购置税就达33.52亿元。同时记者从保险部门了解到,目前,河南省保险行业销售盗抢险和车损险时,都是在基本保费的基础上再加上车辆购置价乘以保险费率,车损险的费率是1.5%,盗抢险的费率是0.42%(6座以下)和0.44%(6座以上)。如果车主全部购买了车损险和盗抢险的话,照此计算,仅2012年,郑州市消费者为新车购置税购买保险支出的保费就高达数千万元。全河南省的数字如果详细统计将更为惊人。如果自2008年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立统一购置税纳税文件算起,5年来,河南省保险行业多收消费者的“税险”金额将非常巨大。
  7月23日,记者到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采访时,樊秘书长告诉记者,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是2008年18家财产保险公司自发成立的临时组织,其出台的任何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从2010年起,该组织已经自生自灭不存在了。然而,记者7月中旬在郑州市多家保险公司采访时发现,他们出示的购置税算作车价买保险的依据,都是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的24号文件及其会议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到底是如何突然“蒸发”的?在这个共同体制约规范下,河南省18家保险公司5年来多收的巨额税险费用将何去何从?本报将继续对该事件进行关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卖“税险”考问监管缺失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