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未听证,多条长线公交一分为二,增加乘车费用,被质疑变相涨价
鞍山市消协约谈公交总公司
作者:王文郁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1:▲鞍山市消协约谈公交总公司现场
图2:◆一位老者到公交枢纽站抄写线路站点
图3:▲605公交线路在公交枢纽站A区被一分为二,22路负责运营原605路公交部分线路

■本报记者 王文郁文/摄

  7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交总公司)将多条长线公交线路在新建公交枢纽站一分为二,在原线路站点变动不大的情况下,长线公交全程票价1元变为两条短线公交票价各1元,鞍山市民纷纷质疑鞍山公交总公司变相涨价,不断向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8月2日上午,鞍山市消协举行 “鞍山公交总公司公交线路大范围调整引发群体投诉约谈会”,记者闻讯赶赴鞍山市实地采访。

记者调查———
长线公交一分为二遭抱怨

  8月2日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鞍山市605路公交终点站太平小区。一位正在等车的70多岁退休教师向记者大倒苦水:“原本好好的一条605路公交车,偏偏为涨价从中间给断开,虽然我有老年卡,乘车免费,但这么干实在是折腾人。”
  据了解,原来的605路公交车线路是从鞍山西站,途经五一路,再到太平小区。从7月27日开始,原605路公交线路在新建的公交枢纽A站区(位于五一路)被一分为二,现在的605路公交车只负责运营从五一路到太平小区这段原有线路,从五一路到鞍山西站这段原属于605路公交车线路,由22路公交车负责运营。
  记者乘坐605路公交车从太平小区驶入公交枢纽A区的五一路站。下车后,记者发现与之相邻的就是22路。记者刚登上22路公交车,便听到几位乘客发牢骚:“公交公司的做法是变相涨价。”一路上,经过对照原605路站点和现605路、22路站点,记者发现,现605路从太平小区到五一路站点未改,22路从五一路站到鞍山西站之间的站点有所增加。
  据悉,从7月27日开始,鞍山公交总公司位于五一路的公交枢纽站正式运营,除了605路,还有30路、24路等多条公交线路也被一分为二。

公交总公司———
企业行为不需听证

  8月2日,鞍山公交总公司运营处处长王维向记者介绍,鞍山公交总公司有营运线路54条,线网布局多沿袭五十年代的框架,线路少有调整。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很多公交路线一延再延,致使部分线路里程过长。该公司经过对南宁、厦门、苏州等城市公交运营线路的调研发现,科学的运营里程为10公里左右。此次分段调整的605路、30路、24路、411路等4条线路,单程里程均在20公里左右,且重复线路较多,车辆运行效率下降,导致公交资源不必要的耗费。此外,驾驶员缺员严重,多数公交司机单班作业,劳动强度大,605路、30路、24路、411路公交线路均属公交长线,不堵车的情况下需要运行2小时,一旦发生堵车情况,则需要2个半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加重了安全隐患。
  但是,长线分段后增加了部分乘客的购票支出,并引发许多市民不满,王维对此未做直接回应。王维表示,线路调整属于企业行为,报政府批准即可,不需要进行听证。
  鞍山公交总公司党委工作部沈部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该公司会积极听取各方面意见,下一步有可能进行调整或是微调,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调整方案。

消协观点———
增加经济负担纠正违法行为

  鞍山市消协投诉部主任张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7月31日,仅市消协(不包括区县消协)就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176件,另有21件是消费者直接到市消协投诉。消费者投诉主要内容包括:公交调整后,给乘客带来不便;以前支付1元可到终点,现因线路中断需要换乘,实际乘车支出翻倍,涉嫌变相涨价。
  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交线路是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全市市民服务的,这次线路调整的目的应该是方便老百姓出行。但是,市消协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到现场实地调查,发现公交线路调整确给部分消费者带来不便,不仅浪费了出行时间,在乘车费用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在此次约谈会上,孙政府向鞍山公交总公司提出4个观点:一是要针对公交线路调整反映出的热点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及时处理,纠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对各项服务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加强管理人员、司乘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广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四是要加强宣传工作,将此次调整公交线路图发布到媒体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专家评议———
事关全体市民出行需听证

  辽宁江午律师事务所主任姜武律师在约谈会上表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和政府批准,在送政府报批前就应该进行听证。鞍山公交几十年的老线路发生大范围的调整,涉及上百万鞍山人的出行和利益,需要进行听证,事前不进行听证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刘雪芹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属合同关系,改变线路及站点等同于改变了合同内容。原有公交线路分段收费增加了乘客的经济负担,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公交公司应该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
  鞍山师范学院商学院副教授韩冰认为,调整前听证是必要的。出行成本提高了,必须向百姓解释。公共企业效益不好时,不能随意通过价格调整来解决。
  鞍山市政协委员、鞍山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院长赵廷彦教授表示,公交线路增、改、撤的原则是便民、利民、惠民,减掉线路和缩短线路,对市民能造成多大影响,应该有充分的评估、听证。市民的评价和需求是公交公司调整线路最主要的依据。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鞍山市消协约谈公交总公司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