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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后标价与实价不符法院认定存在价格欺诈
8.3元的误差付出6万元代价
作者:玉明凯 陈彩云 顾艳伟


    ■玉明凯 陈彩云本报记者 顾艳伟
  商家所售商品的最终价格与原价打折后的价格相差8.3元,广西南宁市消费者王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向物价部门举报后,又将商家起诉至法院。物价部门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法院也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商家返还消费者购货款4458元,并赔偿4458元。至此,该商家因错标8.3元,付出了近6万元的代价。

价不符法院寻理

  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广西南宁某公司举办年终庆大分红活动,对其销售的电器进行不同折扣的促销。其中一套包含抽油烟机、煤气灶和消毒柜各一台的厨房电器“套餐”,在宣传海报上标称原价为9977元,打4.46折促销,折后价为4458元。
  王先生考虑到该公司在当地是大品牌,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值得信赖,便花4458元购买了该厨房电器“套餐”。之后,王先生核算发现,该套商品在9977元基础上打4.46折,折后价应为4449.7元,商家多收了他8.3元钱。
  发现这一情况后,王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多收的8.3元钱,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可商家对此不予理会。
  随后,王先生向南宁市物价局进行举报,物价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并对商家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虽然受到了处罚,但并没有向王先生退还多收的货款,双方也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今年7月9日,王先生将该公司及其销售店诉至南宁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回货款4458元,赔偿4458元。

为好看改售价

  今年8月9日,南宁江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先生坚持要求商家加倍赔偿。商家则辩称他们的销售行为并不成构成价格欺诈,因为在交易发生前,销售人员已经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了商品的销售价格,另外,王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在确认价格后才购买的,该公司及旗下销售门店的行为,并没有故意欺诈王先生。
  商家解释称,因为商品的生产厂家按原价打了4.46折后的销售价格的数字不好看,为了让数字好看,才在打折后的价格上取了一个整数,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同时,商家对王先生的身份和购物目的产生了质疑。他们提出,王先生是在认可了商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才购买的商品,可是,王先生又到物价局进行举报,存在职业的恶意行为,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王先生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一个职业举报人,请求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请依法驳回。

是否欺诈成焦点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从原告提交的商家宣传单中可以看出,原告所购电器套餐原价9977元,在原价的下边用红字标示出折扣4.46折,而在右边又用异于常规的大字体标示出三件套惊爆价为4458元。按照4.46折算出的套餐价格应为4449.7元,而宣传单却标示为4458元,相差8.3元,宣传单对此小差异并未作出解释说明。在庭审中,商家也承认其销售人员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存在这一差价。
  南宁江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南宁市物价局的调查也认定被告销售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作出了5万元的处罚。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我国《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定本案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据此,南宁江南区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4458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458元。由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即终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南宁江南区法院告诫商家,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及《消法》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诚信经营。特别是在开展优惠、折价、促销活动时,更要加强价格方面的管理,严格审查所制作的宣传广告的内容,避免产生令人误解甚至是措词不严谨的情况,忘记了诚信原则,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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