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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可在收货地诉讼
作者:郭奎 胡纯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郭奎 胡纯 记者薛庆元)江苏的消费者在上海的网站网购,发生消费纠纷该在哪里打官司?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网购案例,裁定合同纠纷诉讼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由收货地当地法院对双方纠纷行使管辖权。
  2012年8月,江苏的消费者晏景中通过支付宝在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公司)购买了一双运动鞋,收货地为宿迁市宿豫区,不想双方产生消费纠纷。同年9月10日,晏景中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百丽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纠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按照电子商务行业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百丽公司所在地,所以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宿豫区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宿豫区法院和上海虹口区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一审驳回百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在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宿豫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豫区法院相关法官指出,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宿迁市宿豫区即为交货地,所以宿迁宿豫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网购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货,邮寄送货又分为卖家包邮和卖家不包邮两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本案中,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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