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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晚三天 领钱等一年
太平洋人寿算保龄不认身份证
作者:胡婕 薛庆元


    ■胡婕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原本想着等女儿满22岁就可领取一笔保险金,没想到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生效对应日计算被保险人年龄,认为我女儿领取保险金的年龄还差一岁,拒绝支付。难道年龄计算不应以身份证为准吗?”最近,扬州市民苗先生遇到的难题让他对保险公司年龄计算方式产生了质疑。
对应日未到 取保金遭拒
  苗先生的女儿生于1991年7月5日。1996年7月1日,苗先生在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为未满5周岁的女儿购买了一份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根据合同约定,该保单于次日,即1996年7月2日零时生效,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或生存22周岁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应保险金。
  因约定可以在22周岁时领取以前未领的其他保险金,今年7月5日,苗先生准备为年满22周岁的女儿申领保险金,遭到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的拒绝,对方表示要到2014年7月2日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才能领取保险金。
  领取保金的时间整整延长了近一年,苗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表示不能理解。“当初购买该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并没有说要等到‘对应日’才能领取保金,只是告诉我只要每年交完360元保费,年满15周岁或生存22周岁时就能领取相应保险金。”苗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法定年龄,自己的女儿已经满22周岁,符合保单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的行为没有任何道理。
生日差三天 领钱晚一年
  记者在苗先生提供的保单上并未看到“保单生效对应日领取保金”的相关条款,其中第四章保险责任中的第五条第四款约定,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对年龄认定或保险金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个条款约定: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交费期和领取期均以起保月份为准。由于苗先生女儿的出生月份和起保月份均为7月,因此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
  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拒绝支付保金的依据是什么呢?记者与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取得联系,其营运部的王小姐介绍说,当初投保是从1996年7月2日起算,被保险人是1991年7月5日出生,投保时差3天才满5周岁,只能按照4周岁进行投保,至2013年7月2日系统显示被保险人为21周岁,仍未满22周岁,不符合给付条件,因此只能到下年度起保时间,即2014年7月2日才可领取。否则,不满22周岁提前领取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
  对苗先生手上的保单为何没有约定保单生效对应日才能领取保险金的问题,王小姐回应称,由于该保单年份较老,在1998年之后的保单均对此作了相应约定。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是按保单对应日领取保金,并不是我们一家这样做,这是行业惯例。”王小姐表示,不会为苗先生打破长期以来的规则。
年龄存争议 给付差别大
  据记者了解,按照保单生效对应日计算被保险人年龄,再给付保险金已经成为保险行业内的通行规定。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周岁年龄,但给付责任的履行时间则一般以保单生效对应日为准,只有在周岁和保单对应日同时满足相应年龄的情况下才可获得保费。在给付险中,如少儿、人寿、养老、年金、两全、残疾等险种中,都有保单生效对应日之说。
  该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人们只知道周岁是以身份证上的生日计算,很少有人会注意保险合同中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由于很少有人会选择在生日当天签订保险合同,因此生日与保单生效对应日之间便有一个时间差。到底该按哪个时间计算年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看法不一样,就出现了所谓的“争议期”。
  这个时间差对被保险人来说到底有多大影响呢?
  记者注意到,苗先生提供的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如在22至25周岁期间遭遇不测,则给付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今年7月5日至明年7月2日之间的这一段“争议期”内发生意外,该按何种标准赔付呢?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营运部王小姐表示,该合同的所有保险金给付时间均以保单生效对应日为准。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争议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即使法定年龄已满22周岁,但按照保险公司参照的标准,也只能获得6000元的保险金赔付,而不是22至25周岁档次10000元的赔付标准。
  8月中旬,经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扬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太平洋人寿扬州公司同意支付苗先生相应保金,但拒绝修改既定的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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