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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歪罚款是媒体严重误读
作者:李克杰


  令全国人民嘲笑的“尿歪罚款”并不是立法者弱智的结果,而是个别媒体法律常识欠缺,对深圳规定误解误读从而误导的结果

■李克杰

  在公厕尿歪罚款100元?这一被网友评价为“蛋疼”的规定,9月1日起在广东深圳市施行。对于公众质疑“尿歪”如何取证,如何执法时,深圳城管部门表示,这一处罚主要是约束教育,并不会真的装摄像头取证。
  此前,“尿歪罚款”这一规定已在全国范围内被嘲讽和质疑一个多星期了。对此,深圳立法部门和执行部门都及时进行了回应。但笔者对深圳立法部门的表现很不满意,因为他们在面对已被媒体高度概念化的“尿歪罚款”说法,没有严肃地予以澄清,相反却予以默认,让法律规定沦为嘲讽对象,严重贬损了法律的形象。
  在笔者看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中,并不存在所谓“尿歪罚款”的条款。这种令人哑然失笑的说法,完全是个别媒体利用标题刻意吸引眼球而作出的拙劣概括。
  首先,我们看一下规章中关于所谓“尿歪罚款”是如何规定的。该办法第23条规定,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禁止以下违法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第30条对这些禁止性规定配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第23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两个条文结合起来理解,其中就包含 “在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的意思。这就是被媒体概括为“尿歪罚款”的规章原文。
  接下来,我们必须搞清的问题是,“在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是否包含“尿歪罚款100元”的意思呢?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尿歪”属于“在便器外便溺”的情形之一。但法律有法律的逻辑,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可以进行惯常理解的。这里就涉及法律中一个十分普遍也非常重要的违法构成原理。按照这一原理,违法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违法主体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主观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这些方面看,即使出现“在便器外便溺”行为,如果要对行为人罚款,还必须看其是否年满十四周岁,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换句话说,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尿歪”并不在违法的范围之内,因为它并不存在故意的情节,因而不可能构成违法。
  可见,令全国人民嘲笑的“尿歪罚款”并不是立法者弱智的结果,而是个别媒体法律常识欠缺,对深圳规定误解误读从而误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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