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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音乐会坠楼责任咋分担


    

提问 
  北京消费者小张到某音乐厅观看音乐会,中场休息的时候,小张在二楼与伙伴打闹,工作人员予以制止,但小张不听劝告,继续打闹。小张在打闹期间,还跳到了二楼第一排座位的扶手上,一不小心,从二楼坠落到一楼,造成伤残。这个事件中,音乐厅和小张各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认为,音乐厅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音乐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音乐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音乐厅的设施应当兼顾安全性与功能性,不存在使消费者受损害的危险;对消费者在音乐厅内的行为予以引导、规范,制止消费者的不安全行为。
  本事件中,音乐厅对小张和伙伴的打闹行为进行了制止,尽到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小张不听从,甚至跳到二楼第一排座位的扶手上,具有过错,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音乐厅的设施是否具有足够的安全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结合现场设施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唐夏整理)

律师简介

  王惠娟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热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余年,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和实践,代理过多起消费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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