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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错过热气球获赔1500元
作者:刘奇琦 游婕


  本报讯(刘奇琦 记者游婕)高女士报名参加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埃及、土耳其双人游,咨询时旅行社强调可以安排的热气球飞行最终未能实现。将热气球飞行作为此次旅行主要目的的高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高女士1500元。
  高女士诉称,她在2012年8月至中国旅行社门市店咨询赴埃及、土耳其旅游事项。由于高女士特别提出乘坐热气球,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在第四日用大字注明“午餐后安排乘坐热气球”,并约定热气球自费每人150美元。
  2012年9月,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写明:自费项目和价格以出团行程单为准,自费热气球旅游者自行安排,与导游协商。出发前,高女士收到了旅行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出团通知,该通知在第四日行程中,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其余部分均与高女士咨询时的行程单一致。高女士称,她就此联系旅行社,旅行社口头表示可以到达后和当地地接导游联系。出于信任,她没有注意旅行社修改行程单,将联系乘坐热气球的义务排除。高女士到达埃及后即提出安排热气球,导游称不能安排。
  高女士称,由于热气球是她此次旅行的主要目的,也是选择团费较贵的中国旅行社的原因,没有乘坐热气球,使得她的整个行程毫无意义,需要再次去埃及或者土耳其乘坐热气球。因此高女士要求旅行社加倍赔偿热气球服务金额、往返埃及或土耳其的两人机票款、报名费经济损失、误工费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构成欺诈。高女士并未支付热气球乘坐款项,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内容未认真审查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高女士要求加倍赔偿热气球乘坐费用、全额赔偿机票款的要求。由于高女士信任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而选择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对于其主张的报名费经济损失,法院考虑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高女士报名费经济损失1500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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