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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优势逃避责任
——深圳市消委会点评快递业霸王条款
作者: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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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新修订的《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等法规和标准相继出台,但新法规是否对规范快递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起作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再审视,发现大部分快递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对无保价的快件毁损、丢失限定了较低的赔偿数额,免除其关于快递赔偿的合同主要义务。此外,仍然存在关于快递延误不赔、保险赔付后快递公司不赔、有权非当面检查信件、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限短期内索赔等格式条款。

■本报记者 黄劼

【限额赔偿】————
滥用优势逃避责任

  ●条款: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3倍。
  ●点评:
  根据《邮政法》,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的限额赔偿规定不适用于快递赔偿,快递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部分快递企业无视该规定,在制订的格式条款中,错误地将快递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并援引邮政普遍服务的赔偿规定来免除自身责任。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将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视为约定条款并作为行业惯例,以极低的赔偿限额来刻意回避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公平不合理。

【延误不赔】————
快递不快应属违约

  ●条款:
  本公司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保不赔】————
快递公司显失公平

  ●条款:
  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购买保险是民事主体合理规避风险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对方已购买保险为由,来免除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丢了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件人购买了保险发生快件丢失或损毁时,寄件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快递公司索赔,并且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时,不足部分还可以继续向快递公司索赔。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免除自己丢损快件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开封检件】————
快递查验权有限制

  ●条款:
  本公司有权不通知寄件人即开封检查寄件。
  ●点评:
  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并非快递免责理由

  ●条款:
  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 (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
  ●点评:
  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问题条款所述的一概 “不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张免责。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限期索赔】————
排除了寄件人权利

  ●条款:
  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位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费用收据。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3种,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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