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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大气污染索赔权看起来很美
作者:杨涛


  要保证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顺利实现索赔,除了有关组织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民起诉外,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扩大,应当将有关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

■杨涛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9月25日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北京市治理空气质量 “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此外,接到举报污染线索但未依法查处,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拟可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刑责(据9月26日《北京晨报》报道)。
  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公民因为环境污染受到损害,也属于被侵权,受到《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调整。因此,公民因为大气环境受害,按照现行的法律本身就有权提出赔偿,提起诉讼,只不过是大气污染引发的损害很难索赔而已,北京市规定“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是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笔者担心它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有媒体报道称,作为全国最早一批“试水”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至今已近5年,但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况之下。自成立以来就被赋予为环保提供司法保障,却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而此种情况,是全国130多家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
  环境污染诉讼陷入“一边是‘污染越来越重’,一边却无案可审”的处境,是由环境污染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要让公民个人进行诉讼成本很高,一个环境检测报告动辄几十万元,个人无法承受,而且个人面对的往往是财大气粗的公司、企业,在举证方面往往不如公司、企业。大气污染损害比普通的环境污染更为复杂和麻烦,有时甚至连污染源都无法确定,给予了他们索赔权,他们也很难上法庭主张权利。
  要让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实现索赔,其实仍然要借助于公益诉讼。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过,对于何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却是语焉不详。今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交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下属联合会,这就垄断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而中华环保联合会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而且该会官网上的企业会员申请表明确写明:企业会员需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会员费,会员级别与会费成正比。这些企业中会不会有污染大户呢?由其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能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及时被诉吗?
  要保证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顺利实现索赔,除了有关组织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民起诉外,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扩大,应当将有关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各种组织包括民间公益组织为公民个人撑腰,公民受到大气污染索赔权才可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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