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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洮南市热电公司
采暖收费“趁热”捆绑垃圾处理
作者: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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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洪涛

  原本向城市居民按月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却在即将开栓供热的当口,傍上采暖费按年收取。如果热用户不缴纳该项费用,就不能缴纳采暖费。近日,相关部门的这项规定成了吉林省洮南市居民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面对记者的发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管领导直言“管不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如此“搭车”惹疑惑

  10月17日上午,洮南市居民刘先生来到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客户服务中心缴纳采暖费时,被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先到门口设立的临时办公席缴纳2014年度的垃圾处理费,每户居民48元,然后持垃圾处理费的发票再到窗口缴纳采暖费。
  与刘先生的遭遇相同,采暖费开始收取后,很多居民前来缴纳采暖费时,都被要求先缴垃圾处理费,否则不予办理缴费业务。面对越来越冷的天气和日益临近的供热日期,为了尽快缴费,一些居民只好选择屈从,不情愿地缴纳了此项费用。
  洮南当地的居民向记者投诉时称,垃圾处理费由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收取,趁供热企业收缴采暖费时,强制居民缴纳。居民王女士表示,自己可以缴纳垃圾处理费,以前都按月收取,每个月4元钱。现在改为按年收取了,而且还和采暖费捆绑在一起,属于搭车乱收费,因此强烈抵制。
  一些居民认为,这种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不合理,因为此项收费与采暖费没有任何关系,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也有部分居民表示,供热企业人为设置缴费障碍,不缴垃圾处理费就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侵害了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城管驻企收费

  10月21日13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洮南市第一中学附近的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看到前来缴纳采暖费的居民很少。客户服务中心在门口处临时安放了两张桌子,桌子上配置了电脑,两名女工作人员正在整理票据和现金。
  记者来到客户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询问缴纳采暖费的事宜,一位工作人员指着门口的办公席说:“你先到那里办,然后再到我这里。”
  随后,记者来到门口的临时办公席,对方表示自己是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正在收取垃圾处理费。一位女工作人员称,必须先在她这里缴纳垃圾处理费,否则窗口不收采暖费。
  记者缴纳了48元的垃圾处理费后,工作人员并没有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便开具了发票。记者看到,这张号码为00043329的发票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写发票,项目内容一栏中填写着“垃圾处理费”字样,盖着洮南市绿洁废弃物处理厂的发票专用章。询问得知,该废弃物处理厂是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下属单位。
  记者注意到,该客户服务中心内没有任何缴费提示,也没有张贴有关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文件。据该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洮南市城区居民的供热价格是每平方米25.8元,这里是唯一的采暖费收费地点,全市的热用户都要到这里缴费。

捆绑收费没依据

  当日14时10分,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刘主任向记者表示,垃圾处理费与供热企业的采暖费一起收取有依据,不仅市政府有文件,省里的也有。
  负责收费的该局下属单位洮南市绿洁废弃物处理厂厂长王洪波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今年8月26日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洮政办发(2013)25号《关于印发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一份是2007年5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记者看到,《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由城管部门统一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收代缴,对代收代缴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在该办法中并没有垃圾处理费可以和采暖费捆绑在一起收费的规定。另外,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记者也没有看到允许此种方式收费的条款或规定。该指导意见中明确“针对我省实际,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同水、电、燃气同时征收,也可以采取其他代收、代缴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不仅没有提及采暖费,也没有允许强制捆绑收费的规定。
  据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洮南市城区有热用户4万,如果全部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总额为192万元。由于部分热用户抵制,收费的效果并不是很好。
  10月21日16时35分,记者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崔景东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这是市政府的事情,因为垃圾处理费由城管收取,不由住建局收,他们管不了。

●观点
侵害热用户合法权益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 宗守运

  在热用户缴纳采暖费时,强制收取与供热毫无关联的垃圾处理费,是典型的搭车乱收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按月向城市居民征收,而洮南市却擅自更改为按年征收,与采暖费强制捆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热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了城管部门的利益。因此,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已经被迫缴纳的,可以依法要求城管部门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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