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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消法》“照”进金融领域系列报道之一
《消法》亮剑金融领域还需法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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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首次规定了“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这意味着金融服务已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然而,金融业因其专业性和相对垄断性,让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难度。金融消费者该如何运用新《消法》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益,正是这组系列报道的缘起。我们试图通过专家的解读,推动新《消法》“照”进金融领域,破解金融投诉难和维权难。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金融也是生活消费

  在20年前《消法》起草时,我国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寥寥,原《消法》也未有条文明确规定银证保经营者的义务。因此,有人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而属于投资,因而《消法》无法适用于银证保业务。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金融活动逐渐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多,金融消费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为此,把金融消费纳人《消法》调整范畴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10月25日举行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说,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因此,只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就应该纳入新《消法》调整范畴。“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新《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如是说。
  参与新《消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消法》首次明确纳入金融消费。这里的“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中的“等”是指等外而非等内,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股票、债券等投资行为。“一句话,除了职业投资人,一般人通过金融服务实现家族财产保值增值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消费行为。”吴景明说。

法规衔接亟待完善

  新《消法》虽然将金融消费纳入调整范畴,但是在法学博士李晓辉看来,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领域的消费者,基于严重的经济地位悬殊、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在面对技术革新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时,无论是在信息获取方面,还是在产品选择和商定合同条款方面,均严重依赖金融机构的建议和意见,其作为弱势一方的地位特征十分明显。因此,新《消法》应设立专门章节增加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重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加重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等,达到对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目的。
  对此,贾东明表示,从法律制度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以《消法》为主,多个法律相配合的保护制度。新《消法》的容量有限,对于特定领域的经营者的特定要求、对消费者相应的保护,还需要其他法律来配合。
  不过,李晓辉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规定,更多的是从维护金融安全、效益和稳定的需要出发的。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很难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关金融法律在衔接上可操作性不强,而一些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规章虽然详细,但由于是单方制订的且基于行业管理基础上的,往往与新《消法》相冲突。
  例如,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则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今年8月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表示依据的上位法是《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整个工作指引中,虽然提出了八项禁止,却只是将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交给银行自己和监管部门,未明确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相关规章如果与新《消法》相冲突,将失去相应的效力。”吴景明说。他坦承,金融领域法规如何与《消法》衔接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立法部门出台新《消法》相关条例或者司法解释,也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修改配套规章,与新《消法》完美对接”。

建立分工协调机制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机构,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创新不断增强,交叉性金融产品及服务日益增多,如何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一行三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台政策规定、共享交流信息、接收处理投诉等方面,缺少沟通和协作机制。
  同时,“一行三会”也尚未与立法、司法、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协作、配合、交流机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专家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已经注意到了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统一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的必要性,并初步建立起了调整金融综合经营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因此,在法律法规衔接的同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工协调机制十分重要。“从法规体系看,新《消法》已经就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起炉灶专门制定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要厘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制,今后可以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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