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惩罚性赔偿痛击不法经营者
作者:王硕


    ■本报记者 王硕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的同时,还把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法条。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消费欺诈加赔三倍

  新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国消费者报:为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有些商家会作出类似“假一罚十”的承诺,请问当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一旦商家违约,是否应该按约赔偿?
  刘俊海: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为招徕顾客,纷纷打出“假一罚十”甚至“假一罚百”的店堂告示。一旦受骗消费者追究商家的十倍或百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商家却以其店堂告示违反《消法》规定的惩罚标准为由逃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另外,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自由约定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果商家拒绝按约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中国消费者报:之前知假买假的现象一直备受争论,“1+3”赔偿是否会催生更多的知假买假现象?
  刘俊海: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我认为,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和讼棍,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法院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建议国家对惩罚性赔偿金采取免税政策,反对以敲诈勒索罪打压和封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人。
  除了偶尔被动遭受欺诈之苦的消费者,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职业打假人)也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进而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造成重伤害要重赔

  新《消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
  杨立新:这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要在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时,受害人即可主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这里的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须具有故意的要件,即经营者明知有缺陷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中国消费者报:“健康严重损害”如何界定?若非“严重损害”,消费者可否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索赔?
  杨立新:健康严重损害就是重伤,是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消费者若不满足“严重损害”标准,可以根据第一款索赔。
  中国消费者报:请问消费者“所受损失”包括哪些?“二倍以下”应如何理解?
  杨立新: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是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是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的基准。如果受害人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各自两倍的总和。
  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两倍以下,其含义是最高为两倍,法官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法官通过考量经营者的故意程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所受伤害、所受痛苦或者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实际赔偿数额这三个因素来确定两倍以下的具体赔偿数额。

二者不可兼容

  中国消费者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是什么?
  杨立新:这个条文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属于违约。其中所说的“损失”实际上就是商品价款的损失和服务费用的损失,不是侵权的损失,而是违约的损失。这个构成要件比较简单,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即可。
  第二款规定的是存在缺陷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就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热水器,后因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触电受伤,事后查明该热水器为假冒产品。这位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第一款主张三倍价金的违约损害惩罚性赔偿,同时又根据第二款主张两倍以下的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呢?
  杨立新: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否兼容的问题,我的主张是不可以兼容,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虽然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但惩罚的目的相同。经营者既有产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又有恶意商品致害行为或者恶意服务致害行为,惩罚一次就够了,没有必要两个惩罚性赔偿同时适用,即择其重而适用即可。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中国消费者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请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与该条款的关系?
  杨立新: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在三倍价金的违约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使用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另有规定指的就是《食品安全法》的该条款。消费者可以理解为:如果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价金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价金的惩罚性赔偿,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后,再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情景预设】
  情景一:小肖在电器商场花400元钱购买了一台标有某名牌商标的电磁炉,回家后仅用了两次电磁炉就因电路烧坏,再也无法正常使用。后经该品牌销售专柜证实,小肖所购买的电磁炉是假冒商品。小肖向商家提出索赔。
  ●维权支招:按照现行《消法》,这种售卖假货的欺诈行为是 “退一赔一”,小肖可以得到商家800元的退货加赔偿金。而明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法》把赔偿额度从一倍加码到三倍,即“退一赔三”。也就是说,小肖可得到400元的退货费加1200元的赔偿金,共1600元。
  情景二:小肖在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电磁炉,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电磁炉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小肖面部、手部严重烧伤。经医院治疗,诊断小肖为深度烧伤。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伤害的小肖将电磁炉公司诉至法院。
  ●维权支招:根据新《消法》,小肖可以要求电磁炉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还可在此基础上,要求上述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惩罚性赔偿痛击不法经营者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