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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升级加码的惩罚性赔偿再掀打假高潮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的明星条款,自从它入法以来一直备受关注,也是《消法》这次大修最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增加至三倍,设置了500元的最低赔偿并明确将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写入法条,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着实让人振奋。可以想见,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升级加码,将给予消费者更大的维权动力,也将让制裁违法失信经营者的法槌敲得更响。
  惩罚性赔偿原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它具有公私法混合的性质,一方面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体现了公法性,另一方面对受害人提供慰藉性的救济,体现了私法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民事违法行为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使加害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达到制裁的效果,并可以有效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将惩罚性赔偿创造性地在该法第四十九条中进行了规定。
  20年来,《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度调动了广大消费者与违法失信经营者勇敢较量的积极性,培育了一大批“聪明消费者”,掀起了一个又一个打假高潮,极大震慑了违法失信经营者,对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原《消法》的第四十九条由此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甚至成了《消法》的代名词。
  然而,在适用过程中,现行《消法》惩罚性赔偿力度偏弱、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一是受到欺诈仅能要求增加一倍赔偿,有时很难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特别是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较低时,消费者更是懒得“折腾”;二是实施欺诈仅仅付出增加一倍赔偿的代价,一些财大气粗的经营者根本不在乎;三是对给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欺诈行为仅要求不法经营者填平受害者所受的损失,不足以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的惩戒;四是社会上仍有不少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把握不到位,常常以购买动机或者购买数量拷问消费者,人为地给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设置障碍,使得增加一倍赔偿的规定有时也很难落实。凡此种种,原《消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实有修改的必要,对惩罚性条款的立法宗旨和法条内涵的准确把握也确实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从这次修法的结果看,无论是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增加,最低赔偿额的设定,还是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都可圈可点,也与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相适应。法律既已出台,关键是落实。无法可依固然会让人迷茫,但有法不依更让人遗憾。坚实地执行法律的前提是准确地理解法条的宗旨和内涵。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按照法条的字面理解,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必须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增加3倍赔偿,若不足500元就以500元作为兜底;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受害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的实施值得期待。对许多消费者来说,第五十五条的实施尤其值得期待。可以预见,它的实施将极大增强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将有力地惩罚违法失信经营者。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准确把握此次修改完善《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背后的法理及社会背景,充分认识并大力宣传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希望,新《消法》实施后,有关方面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遭遇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加入维权的队伍,为消费者维权索赔扫清障碍。我们相信,新《消法》实施后,第五十五条将掀起一个又一个新的打假高潮、维权高潮。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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