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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救济手段有待细化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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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才办了信用卡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卡和密码均保管妥当钱款却不翼而飞、没有申请信用卡却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遭泄露而引发的投诉纠纷有增无减。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和倒卖的行业痼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此,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30日就此表示:“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个人金融信息频遭泄露

  2011年2月,陈小姐登录网银后发现,存有4万多元的账户里只剩下了85元。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王小姐等多家银行储户,被盗金额最高达到23万多元。这是央视2012年3·15晚会曝光的内容。根据央视报道,这些储户的损失源于个人信息被泄露,而泄露信息的人却是银行的“内鬼”。
  2013年3月,北京警方通报称,近期破获两个有组织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抓获92名犯罪嫌疑人。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多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出售20余万条客户信息,被诈骗团伙利用后骗得300余万元。
  除了明目张胆的金融机构“内鬼”,个人金融信息还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泄露。
  2011年12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称,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其信用记录情况,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2012年8月,央行上海分行也通报称,某银行仅凭借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查询授权书,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并泄露了3.2万余人的个人信用报告。2013年2月下旬,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身陷“泄露门”,近80万份保单信息遭泄露。事后,该保险公司致歉称,泄露事件系合作的众宜风险管理网站升级所致。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随着大金融、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金融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些信息很可能被泄露给与相关金融机构联姻的银行、保险、证券,以及贷款融资担保等第三方平台机构。

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凸显

  显然,随着金融交叉性产品的日益丰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报记者查阅发现,目前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于以下几项金融行业法规中:一是《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两部法律均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二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中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三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了规范,并在罚则部分对征信机关、商业银行违反保护规定,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011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首次对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涵盖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对信息的收集、保存和使用进行了规范,且在规定了泄露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措施后,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看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现行金融法律仅对金融机构保密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未对个人金融信息范围,以及金融机构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等行为做出专门规定,导致金融机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为模式参照执行,其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缺乏法律约束。而金融机构出于商业经营和竞争的压力,其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意愿和能力均不强,甚至侵害个人金融信息。”周学东说。
  这也是保险专业维权律师李滨的忧虑所在。李滨说,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进行了规定,相关金融法规也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手段欠缺等问题。

举证索赔规定有待细化

  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金融机构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广大金融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对此,新《消法》第五十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又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还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李滨表示,从司法实践看,个人金融信息遭受非法侵犯后,多数获得的仅仅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名誉补偿方式,经济和精神赔偿请求基本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新《消法》提出“赔偿损失”,这将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另外,设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条款,可以弥补监管漏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李滨说。
  李滨同时认为,虽然新《消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的索赔权,但如何认定损失、谁来举证等一系列问题有待细化。
  参与新《消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对于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仅以个人的损失额来计算,而应按照新《消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来确定,相关金融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索赔时,可以考虑集体诉讼或者由消协组织提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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