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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消费自由的重要法律规范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走进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生活。与此同时,退货难问题也成为非现场购物广受诟病的一大痼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让许多喜欢网购的消费者为之拍手称快。
  在法律中作出“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针对当前我国非现场购物行业迅猛发展但尚不成熟的现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把“无理由退货”上升为商家的法律责任正当其时。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下单的依据无非是商家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推介等,下单之前,不仅是买卖双方一般不打照面,买家也极少有机会一睹所购货品的“庐山真面目”。消费者看走眼、实物与样品不一致甚至货不对板等情况,在非现场购物领域常常出现。给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以 “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以很好地弥补新兴消费方式的不足,解除买家的后顾之忧。
  “无理由退货”也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自由退换货制度早已为大多数商家所认可,成为一种商业习惯,甚至涵盖了现场购物领域。如在英国,商家不仅对顾客购买商品作出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而且把这种承诺印在收款机出的收据上;在瑞典,商家还给了所售商品两个月到一年不等的“保证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对自己购买的不满意商品进行换货或退款。
  在欧美国家的商家把现场购物都纳入无理由退货范围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何没有在我国全面推行?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经营者太过强势,不愿意推行无理由退货,甚至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拒绝消费者退货;二是许多经营者心存疑虑,担心实行无理由退货会导致恶意退货现象增多,给自己造成损失;三是无理由退货没有形成普遍适用的制度,特别是在法律层面缺乏强力约束。
  从目前情况看,已经有一些商家对非现场购物作出了与“无理由退货”相类似的承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商家以种种理由回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也非常普遍。退货的标准掌握在商家手中时,主动权、解释权也掌握在商家手中。商家要想反悔,随便找个理由诸如包装受损等都可以成为不予退货的借口。所以,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做保障,仅靠商家的自觉抑或施恩,实现“无理由退货”是很不靠谱的事儿。
  事实上,无理由退货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更是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的体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普遍不会毫无节制地使用退货权,商家一般也不会为无理由退货设置种种障碍——可以说,市场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买卖双方的良性互动是很自然的事情。
  消费本来就是一件快乐的事儿,消费自由是人的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自由不仅仅是“买”的自由,更重要的是“退”的自由。新《消法》针对非现场购物作出了“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为中国消费者的“退货自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可以预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商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受到“无理由退货”带来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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