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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召回而不行动要吃罚单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记者 郑梦超
  产品召回作为此前散见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中的一项经营者责任,被新《消法》作为经营者的义务纳入其中。经营者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退货及更换,与产品“三包”措施大致相同,但因其属于经营者主动进行的“一对多”的解决措施,可有效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意义深远。企业应如何履行召回义务并做到有效召回?消费者如何运用其为自己维权?商家拒不召回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明确民事赔偿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三包”的区别是,召回的主体为经营者,是其承担的一项义务,即经营者主动找消费者解决质量问题,而不是消费者主动找经营者协商解决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经营者应能够主动推出一套对于缺陷商品或服务的风险预测、预警,以及消费投诉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等体系,这是做到及时、有效召回问题产品的关键。“经营者与消费者相比,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争讼成本的外部转移等方面均占优势。如果让消费者都靠一对一地寻求新‘三包’的救济,维权成本非常高。在自查或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确定商品或服务存有缺陷,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广而告之,并对缺陷商品或服务做出召回决定,且根据情况向消费者作出一定赔偿,这些都是有效召回的必要条件。”
  回顾近日发生的恒天然毒奶源事件,企业在行政部门的责令下,只谈下架与召回,对消费者的赔偿却无任何承诺。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刘俊海对何为必要费用解释说,该条款的内容实际是建立一种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商事习惯,须本着“消费者有多少必要费用就赔偿多少”的原则。“比如,消费者的私家车因缺陷被召回,自己的出行受到影响,要打车,在与经营者的沟通中还会产生一定通讯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消费者能够拿出发票等凭证,经营者都应将其视为必要费用予以赔偿。”刘俊海指出,该条款的出台意味着企业造假售假的成本空前提高,同时也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给传统的召回制度真正地插上了金色的翅膀。

保证消费者参与

  新《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主要针对经营者自主召回,但如果其不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费者如何将商品或服务缺陷有效反映给行政执法部门,并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召回? (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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