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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于完善的召回制度是消费者的福音


    ■本报评论员
  产品召回是指经营者消除产品缺陷的活动,主要措施为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新《消法》将召回制度纳入其中,并覆盖市场经济下所有商品及服务。通过规定经营者法定义务、明确行政部门相关职责、梳理拒不召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条款设计,使召回制度臻于完善,并将这些立法成果全部体现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中,可以有效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的合理安全要求等情形。由于部分产品科学技术含量较高,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证明其存在安全隐患,举证难导致维权成本较高。此外,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生产的特点,出现质量问题后会涉及整个购买群体。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召回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制度,具有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危害的特殊功能。这一制度源自美国,目前英、日、韩等国家相关法律中也有同样的制度设计。2004年3月15日,我国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召回正式在我国出现。该管理规定出台后,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对市场上存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很好地预防了危险的发生。随后,我国又相继在《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
  尽管新 《消法》与 《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均纳入召回制度,但相较而言,新《消法》有多处创新并具有鲜明的消费维权色彩,让消费者觉得离自己更近也更有可操作性。首先,涵盖了市场上经营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只涵盖有缺陷的产品,并未提及服务。考虑到当前市场上种类繁多的商品及服务,新《消法》对召回的范围做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很有必要。其次,明确了经营者必须承担消费者因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确立了召回加赔偿的商事习惯。第三,要求经营者发现缺陷后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而更好地由行政部门督促经营者系统有效地进行召回,也让消费者能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减轻损害或者免受其害。第四,规定了经营者因拒不召回所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对经营者形成了有效震慑。
  召回这一制度设计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用巨大。经营者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可以通过“一对多”的方式提前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消费者维权成本。新《消法》对召回制度的全面设计和规范,可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见利忘义的冲动和举动将会长久地存在。法律的作用除了保障,更在于震慑。新《消法》关于召回的规定,好似一把利剑高悬于经营者头上,时刻警示其要遵守法律,切实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应有的位置,把好商品和服务的安全门,一旦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在第一时间采取召回等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形成或扩大。相信随着新《消法》召回制度的正式实施,我国商品及服务的整体质量会有一个大的提升,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望借此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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