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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淹坏新奔驰 免责条款“打架”被判赔
作者:高胜敏 朱海


      本报南昌讯(高胜敏 记者朱海)价值近百万元的奔驰车,刚买几个月便因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当车主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属于免赔情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免赔条款相互矛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26日,王某为新购买的奔驰牌小汽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同年5月12日,因暴雨路面积水,雨水漫过引擎盖,造成车辆进水、发动机熄火导致该车发动机和配件严重损坏的事故。王某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则以发动机进水属于免赔情形为由拒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经查明,双方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可赔项目为“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第十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车辆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暴雨造成的损失中的一种,判决由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48269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春市中院认为,暴雨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首要原因,上诉人不能当然引用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其次,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在二者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综合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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