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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代驾出车祸 车主赔偿6万余元
作者:马远斌 黄劼


  本报广州讯(马远斌 记者黄劼)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不要担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请人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6.2万余元医疗费由车主承担,代驾者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饮酒后请同村村民向某代其开车回家。当车行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向某驾驶的小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头部受到严重损伤。同年11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由于向某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7月1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2012年8月25日,李某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今年1月,李某的妻子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郭某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向某是应郭某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向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郭某回家,郭某享有运行利益。向某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作为帮工人的向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是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广东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案

车主和代驾要连带赔偿

  广东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秦旺认为,请他人无偿代驾,车辆运行的目的地受车主指示,车辆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享有利益就应承担风险,因此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亲朋好友代驾属于义务帮工性质,代驾人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
  在此案中,车主和无偿代驾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任何一方或者两方同时赔偿。在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其中一方赔偿时,被索赔方在有财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车主和无偿代驾者之间可以协商或者以诉讼的方式,界定内部责任,并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数额。
  驾驶是一种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巨大的安全风险。因此,代驾者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保护自己、车主以及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代驾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车祸自然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如果代驾者违规驾驶引发车祸而不需赔偿义务,对于受害人来说非常不公平,而且客观上将降低代驾者的谨慎驾驶义务,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车主在饮酒或其他情况下要请人无偿代驾的话,一定要选任那些驾驶习惯良好、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而不能随便选择一个性格鲁莽、驾驶习惯不良、精神状态不佳的人,否则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 (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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