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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能否成为“救命金”
作者: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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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唐夏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高企,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在有些城市一度出现排队领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近期,一些省市相继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治病救急,更有专家呼吁,公积金不能成为“养老金”,应建立灵活的领取机制。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其他用途?大病提取公积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何完善公积金领取制度?且看各方观点。

不能拆东墙补西墙

中国产业经济调研中心特邀研究员 余丰慧

  尝试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靠谱,不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各类疾病的治疗医治必须依靠国家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从大概念上来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障体系都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障功能约束性更强。
  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障体系二者是车走车路、马走马路的并行关系,没有交叉点,不应该出现互补性。如果挖东墙、补西墙,寅吃卯粮地将住房公积金挪用于大病急病医疗,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就削弱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作用,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影响提取者自己和他人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质上是舍弃自己的居住保障权资金来给自己治病。生命权高于一切这话没有错,而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应该依靠国家健全的医疗保健体系。
  彻底解决大病急病医治的资金问题,治本之策是要依靠健全的医疗保健保障体系,而不是在百姓身上打主意,政府必须在医疗保障上尽到责任。医疗保健保障包括大病急病保障必须依靠政府主导的健全保障体系来保障,而不是盯住百姓诸如有严格专项保障用途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更要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机弱化居民百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

解决法律法规冲突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文平

  近期社会热议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大病治疗”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情理与法理冲突之困。从情理上讲,中华民族一向尊崇“人命关天”的传统生命价值理念。生命在普通人的情感中,也常常被置于高于财产的重要位置。从法理上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效力上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具有通行的法律效力。换言之,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而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这自然也包括不能用于职工的大病和急病救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根据现代民法理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对于公积金的如何使用,属于所有权中的使用和处分权范畴,如果规定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享有所有权,那么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和处分则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制约。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又明确限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从处分权上探究,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不具完全的处分权,无权完全支配和使用。由此不难看出,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受限的权利。这也暴露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文之间存在的逻辑矛盾和冲突。
  如果将这一问题置于更为广阔的法制视野下,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不但带有明显部门立法的印记,还与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存在抵触。《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效力要高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处理法律和法规之间的抵触和冲突,有关部门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启动相应的法规审查程序,从制度设计层面予以解决。

公积金要姓“住”

■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陈杰

  住房公积金就是要姓“住”,住房公积金只能用来保障居住权和用于住房相关用途,必须始终坚持专款专用,否则就不叫住房公积金了。
  首先,依法管理是安全生命线。如果住房公积金一定要提取用来治病,也必须建立在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修改变更的基础上。否则,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自行对《条例》的理解,对住房公积金用途采取非授权变更,于法无据。只有规范管理,才能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
  其次,非法变更用途违反契约。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强制性缴纳,但带有互助性共同基金的性质,其合法性是建立在预先告知缴存人其用途基础之上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依据《条例》授权代为管理这部分共同基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依然属于每个缴存人。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经授权就擅自改变功能和用途,相当于私下变更当初入盟契约,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并非每个缴存人都能认同看病救人一定要从住房公积金这个池子中取现,因病提取这种行为对非直接受益缴存人存在利益损害,会影响其他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利用。
  再次,住房公积金不宜过界。现在不少人呼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需要做一个彻底改革,扩大到像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那样的大公积金——可以提取用于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各个方面。但目前看,我国住房公积金从其理念、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来说,都与医保、养老金、失业金都存在很多根本性不同,很难打通互融。贸然合并,不一定能弥补其他保障性资金的现金流缺口,反而产生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提高闲置钱的利用率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宗传宏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经济反哺社会的大趋势下的必然要求。14年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57个百分点,目前为52%,住房公积金的“杠杆作用”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楼市高价运行,城镇化的进程不断推进,通过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的比例越来越低,其经济杠杆作用开始减弱。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至60%之间,大量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大量处于闲置状态的公积金的利用效率,进而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具有操作性。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毕竟规模比较小。杭州、北京、上海等楼市成交较旺的城市出现公积金吃紧、贷款难的问题,应从公积金的效益着手,不应成为阻止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先放再收”。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一定隐性化的特点,容易造成分配不公的现象,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取消住房公积金可以将公积金分流为个人收入和社会保障金,有利于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制度改革方面,由于各地有较大差异,建议目前仍沿用分散管理的模式,但可以采取三步走:第一步,在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逐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第二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控比例,允许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纳入其他“三金”,并逐步增加;第三步,取消住房公积金,消化存量。

微话集锦

  @毛开云:若要在房子和生命二者之间必须做出选择,任何正常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生命。正是从这点上来看,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仅应该有,而且必须有,这是人性化的做法,这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
  @张贵峰:简单实行大病提取公积金,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拆东墙补西墙。我们缴了医疗保险的钱,却得不到保障。钱去了哪里?说好的保障又去了哪里?
  @行成于思5734380:坚决支持,没命了还要什么房。
  @三斗米: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买单不可行,只能解决一时之需,并不是长效的机制。解决“因大病返贫”的关键还在于切实可行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
  @袁宝:利用住房公积金看病虽然惠及民生,但也触痛了两大民生难题的神经:一是住房难,一是看病贵。作为一种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的背后,意味着许多民众买不起房、住不起房。把它用于看病,则表明当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仍存在着重大缺陷,民众依然看不起病。所以说,公积金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
  @newjiny:似乎医保有缺口了,规则要变了,问:公积金还不够看病,再掏哪一块?
  @心晴:与其买不起房子让公积金贬值,不如直接变成现钱,发给民众改善生活,当便民的初衷不再便民,政策本身就该反思。
  @野有蔓草:要紧的是琢磨如何做好全民医保,尤其是百姓的医疗保险,而非琢磨老百姓存在自己账户里的那点儿购房钱。
  @诸葛赤霄: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障性基金,不能相互染指。大病提取公积金只会因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而加大管理的难度,降低基金的运营效率。有人说这种做法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我想问一句,当一个人无房可居而又身体健康的时候,是否就可以提取医疗保险基金买房呢?
  @郭元鹏:对于大病患者来说,他们最应该得到的是社会救助的温暖,而不是用买房的钱去看病。动用公积金看病的柔情,尽管可以让特殊家庭缓解燃眉之急,却给公积金今后的使用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果将来到时候需要买房,难不成还要搞个“买房提取养老金”?
(唐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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