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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 退货 告知
新《消法》让食品消费更放心
作者: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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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姚敏

缺陷食品——须召回

  “存在缺陷的商品须及时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资深律师、北京天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部门负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任,同时多款规定强调存在缺陷的商品须及时召回,并对召回的方式、费用、不召回的处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等召回过程涉及的问题予以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显然,食品是召回的重点商品领域之一。近年来食品行业接连爆出严重的质量安全事件,可以预见,新《消法》实施后,召回将成为问题食品企业的普遍做法。”程军介绍,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包括儿童玩具在内的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等相关用语的表述。“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此次新《消法》相关规定的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法律位阶中的基本法律。”
  专家解析说,现行《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比不难发现,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做三件事情,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是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要由经营者承担。”

网购非鲜活易腐食品——可退货

  “网络购物呈现快速发展势头,规范消费新领域中的新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等都是新《消法》在网购方面的亮点。“众所周知,买食品退货难、维权难,相关规定有利于网购食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董祝礼表示,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与部分省市消协共同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和投诉现状来看,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九大主要问题,一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三是格式合同有待规范;四是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五是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六是售后服务争议突出;七是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须加强;九是评价搜索玄机重重。“食品是网购商品的重点领域,因此网购食品遇以上问题要小心规避。”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专家强调,“尽管第二十五条明确‘鲜活易腐的商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范围内,但是食品的范围很广,除了鲜活易腐的生鲜、易腐类商品外,还有许多包装类食品,这些食品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范围内。另外,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经营信息——详披露

  “消费者信息保护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新《消法》在消费信息保护方面是双向的,一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强调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隐私,另一方面强调经营者要增加产品和服务信息的透明度,充分披露产品和经营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董祝礼分析。
  程军认为,现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种方式销售商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在其中占有相当比例。非现场购物方式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便利,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借此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诈骗。此类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很难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线索和信息。为秉持公平理念,克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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