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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不足 白银账户被平仓
作者:周重耳


    ■周重耳
  白银价格一路下跌,客户杨先生的白银投资账户因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遂将深圳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告上法庭索赔交易亏损5.5万元。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5月13日,杨先生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签订了《深圳发展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进行白银投资。
  协议书约定,朝阳门支行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杨先生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因贵金属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杨先生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银行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杨先生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当杨先生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银行规定时,杨先生须最迟在当日14:3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银行除暂停杨先生交易外,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2011年4月2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调整会员单位白银延期交易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6%,同日朝阳门支行调整客户白银延期交易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21%,并在其交易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当年5月4日,杨先生保证金余额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且至当日14:30之前杨先生仍未补足保证金,朝阳门支行对杨先生账户强行平仓18手。
  后杨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朝阳门支行无权动用自己的保证金,支行擅自强行平仓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银行予以赔偿。朝阳门支行辩称,该行具备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清算资质,杨先生开立账户前,该行已将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充分告知,其对于最低保证金比例的要求是知晓的。该行的强行平仓符合法律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平仓规则。且杨先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系由强行平仓造成,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中的签字可以确认其已知悉相关风险。在杨先生没有举证证明银行未对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不予采信杨先生的有关上诉主张,故判决驳回上诉。
  主审此案的朱玥法官提醒说,在通过银行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购买贵金属等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详细阅读银行出具的《交易协议》及《风险告知书》等文件,对于不明白的条款应及时向银行工作人员问询,以确保签字的审慎性;保证金条款作为风险类投资的普遍性条款,应当引起投资人的充分重视,在保证金不足相应比例时,应及时补足,以避免银行强行平仓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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