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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房地产税立法 盼!房价回归理性
作者: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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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国下一步的深化改革做出了战略性部署。其涉及的事项涵盖面之广、内容之丰富、举措之扎实,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人们之前的预期。尽管《决定》涉及房地产的内容并不多,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政策,从长期来看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随着调控长效机制的形成,房地产市场有望回归平稳。

■本报记者 孙蔚

  房产税试点扩容一直是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关键词,在人们期待本届三中全会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定调之时,比房产税具备更大外延的“房地产税”被单独提出,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税制改革的新亮点

  上海易居中国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对记者表示,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这里并没有提“房产税”,而是“房地产税”,意在指代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涵盖开发、流通、持有等一系列环节的税收。
  其实自2011年起,上海、重庆已实施房产税试点。近几年来,关于房产税扩容的消息此起彼伏,特别是每当有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时,专家学者都会提及房产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官员也多次表态,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过,社会各界对房产税开征的法律基础也存在多方质疑。
  为了改变土地、交易环节税负过重的现象,将税负转移到持有环节是比较可行的做法,这必然要对目前的税制进行整体调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完善立法是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财税改革涉及多方关系,包括国家和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通过完善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实现公平。房地产税是对老百姓、公众财产权的分割,直接向个人和家庭征收,一定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必须走立法程序。《决定》的提法回应了房地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问题,可以说是税制改革的一大亮点。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决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房地产税改革与普通百姓的利益紧密相关,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同时,立法的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增强认同,减少阻力,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

稳定房价的平衡器

  国家统计局刚刚公布了今年前10个月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统计数据,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除温州外,其余城市房价同比全部上涨,其中,21个城市同比涨幅超10%,北上广深4个一线城市房价同比涨幅均超20%,大半城市年初提出的房价调控目标基本落空。“我已经毕业两年了,每个月和女朋友的工资连1平方米的房子都买不到。”毕业于天津某高校、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小范对记者如此说。
  房产税一直被认为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平衡器,在房价“越调越涨”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税稳定房价的作用极为期待。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决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是开征房产税必要的前期准备,也会对市场上部分灰色存量房源有威慑作用,有可能会在部分区域出现抛售房产的现象。“虽然增加房产税试点对市场供应量的直接影响不大,但对多套房拥有者的心理影响将非常大,有可能给部分市场带来一定的存量房供给。”
  当然,张大伟承认,如果不改变国人只能依赖房地产投资保值的状况,房产税很可能被转嫁给承租者或者买房者。

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

  杨红旭认为,《决定》提出房地产税立法,其实就是业界一直呼吁的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一个体现。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同年,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有数据显示,重庆每年房产税征收额仅1亿元左右,上海每年的征收额则在10亿元左右。多位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在没有立法基础的情况下,房产税不可能大刀阔斧地进行,对税收的贡献也极为有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打压房价,它实质上是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有助于形成多种正面效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合理激励,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在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范小冲看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一个新突破。如果今后房地产税全面实施,政府靠卖地来维持土地财政的行为将得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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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C2 版:生活·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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