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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两岸四地消费者组织热议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薛庆元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为了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加快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东其他五省一市消费者组织于12月3日在南京共同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就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执法与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堪忧

  刚生完孩子不久的妈妈,收到制作胎毛笔的短信;家有适逢中考和高考孩子的家长,总能收到培训机构的短信;福建厦门一白领在小区垃圾桶中乱扔印有家庭住址和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犯罪嫌疑人假扮快递员上门打劫时将其杀害……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内在商业价值、使用方面的便捷与有效性,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关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信息,被有关经营者不当收集、恶意倒卖、非法使用的情况也愈加严重。“消费者就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中的金鱼,没有隐私而言。”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告诉记者,由于信息化时代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广泛存在于各类经营者的数据库中。但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一些经营者不当收集、恶意利用、篡改使用,以致泄露、故意贩卖而扰乱消费者个人安宁生活并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借鉴港澳个人隐私保护

  会上,港澳台地区消费者组织结合其实际情况,向与会人士分享了本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的成果和经验。其中,香港对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障主要是通过1996年开始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并非只是保障消费者,而是适用于所有在世人士,故此并不包括已故人士、机构单位等。同时,香港还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监察《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执行。此外,香港政府在2011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隐私条例草案,该条例在今年4月1日生效,明确了如未获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进行直接促销或将资料提供予以第三方作直接促销的可以构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5年。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黄凤娴在研讨会上表示,消费者信息隐私关于消费者基本的权利,同时亦可能牵涉到消费者的重大金钱损失。随着网上消费日渐普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常身处不同地域,各地消费者组织有必要加强跨地域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保障消费者隐私。

呼吁国家立法保护

  作为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的阶段。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在研讨会上呼吁,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有效借鉴海外立法经验,加快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推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江苏省消协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童天武说,立法立规中,应着重建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制度,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与不保护范围。“公布于众的信息是否受到保护值得讨论。”童天武认为,对于消费者已对外公开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保护,经营者可以合理搜集、依法使用。对允许初次收集的经营者适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有限保护,如允许电商将必要信息向物流企业提供。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明确经营者在信息问题上应该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过程并经过消费者同意。”李友根同时认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特别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万一出现有关情况,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
  此次会议还邀请了江苏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大学法学院等有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的代表出席。通过此次深入的研讨交流,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与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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