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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难逃责
作者:王每文


    ■王每文
  “明星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解析新《消法》特点时这样表示。明星代言产品现象和其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大众反映强烈,新《消法》为此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解析,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从多方面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具体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实属必要和及时。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药产品是明星代言产品的重点领域。”董祝礼介绍,从2009-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来看,涉及广告的投诉每年都突破1万件,2011年达到10729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1.8%。综合近年来的情况看,各类产品投诉占比: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辅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涉及广告投诉的比例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涉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
  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保健食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消费者投诉反映的保健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治愈率极高”、有效率等用语。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专家强调,新《消法》明确因虚假广告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虚假荐言者都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将保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和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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