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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物业费收取办法规定
作者:顾艳伟整理


  ●南京:连续性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无锡: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事前向物管企业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管理费。
  ●合肥:已售出暂未入住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扬州: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石家庄:连续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交纳物业服务费。
(顾艳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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