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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公民网络安宁权
作者:田珍祥 北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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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委员会委员 乔聪军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宗紧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新闻背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据悉,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各类涉网络侵权案件200余件,在各类网络侵权的案件中,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尤为突出。北京市一中院分析发现,除去传统的在网上晒他人私密照侵犯他人隐私权,借助网络平台造谣诽谤他人、谩骂侮辱他人人格等侵权模式之外,垃圾邮件、骚扰信息等隐性侵权也让无数网民不堪其扰。对此,北京市一中院首次提出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据悉,该意见已通过立法建议的方式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互联网和移动社交平台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网络上各种网络暴力也让很多老百姓无所适从,垃圾电子邮件成堆,“人肉”成风,各种广告短信被源源不断地发送到消费者手机上,公众想获得片刻安宁成为奢望。在我国的立法方面还没有网络安宁权规定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是网络安宁权的一个基础。如何理解网络安宁权?网络安宁权包含哪些内容?在实践应用中对存在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个人信息保护是基础

  网络安宁权本质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愈来愈重要。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的立法修法都在进行中,如明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等,并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网络安宁权实际上也是互联网上的公民隐私权。即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上的隐私包括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如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交易账号和密码等。此外,还有电子邮箱。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涵盖范围更广泛

  安宁权指的是公民拥有生活安宁的权利。而将公民的这种生活安宁的权利在网络上予以保护,即为网络安宁权。截至目前,我国立法方面尚未有关于网络安宁权的规定。宪法和民法都赋予了公民人格权,而公民的人格权不仅仅包括具体人格权,也包括了一般人格权。网络安宁权作为新型人格权的一种,完全可以归类为一般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
  侵犯公民的网络安宁权应该属于网络侵权的一个方面,在网络安宁权概念提出之前,网络侵权主要体现为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且一般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或造成一定影响,目前的法律均不能涵盖对网络安宁权的保护或救济,因此有必要将网络安宁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同时,第三条又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在我国均已有了明文的法律规定。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内容可兼容语言、文字、肖像、视频等多种要素,因此,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往往侵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多种权利。而真正的网络安宁权,不仅应包括互联网用户免遭其认为过分的垃圾邮件、骚扰信息干扰自己的正常生活的权利,前述权利也应包括在网络安宁权中予以保护。

分步骤解决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不被他人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侵犯;公民的隐私、身份信息不被泄露;公民的网络终端不被恶意干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有效维护公民的网络安宁权,需要分步骤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于法无据,相应标准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网络安宁权的法律规定。此外,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侵犯网络安宁权的标准和相关赔偿标准也难以确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方式,侵犯网络安宁权是消除影响即可,还是要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均需要解决。
  二是证据收集困难,公民的维权意识较弱。在维护网络安宁权的过程中,公民往往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另外,不论是出于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还是考虑到时间、精力、经济成本的支出,大多数公民遇到侵犯网络安宁权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不但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还导致侵权者侵权成本极低,致使相关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公民应加强维权意识,同时积极学习掌握相关维权手段。
  三是缺乏网络监管手段的创新,且维护网络安宁权可能与公民在网络上的自由表达存在矛盾。在个人维护网络安宁权力量薄弱、手段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创新监管手段将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在立法过程中还应严格注意区分侵犯网络安宁权与自由使用网络资源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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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扰人可诉讼维权

  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李承运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活如果受到不必要的骚扰,比如施工噪音、广场舞音响等,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维权。而互联网用户每天邮箱里被乱塞垃圾邮件、手机网民被各种商业信息困扰却一直难以解决,原因是我国法律中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宁权没有明文规定。
  李承运说,虽然目前立法方面还没有网络安宁权的规定,但是公民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范围非常广泛,公民的网络安宁权完全可以归纳到一般人格权范围内,通过对人格权扩大解释给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用户认为过分的垃圾邮件、骚扰信息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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