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擅改自家房屋结构被诉无视小区管理规约不行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在现实中,业主通常会对自家房屋的结构进行改扩建,一旦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要求业主董某将自家房屋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2007年10月,董某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规定全体业主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去年5月,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擅自将其房屋进行改扩建。小区物管公司于当日发现,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理睬。后物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要求董某立即拆除拆改部位设施并恢复原状。对此,董某均未采取措施。随后,小区物管公司将其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董某将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物管公司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董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最终判决董某将改造部位恢复原状,并清理干净。

●法官释案

全体业主均受约束

  海淀区法院法官杭欢欢介绍说,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即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内容应包括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该案中,董某所在的小区的《管理规约》已经明确了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董某的行为应受到公约的约束。其对于房屋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虽然上述部位属于董某房屋的自有部位,但依据《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在使用自有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董某对于自有部位的改造已经影响了房屋的外貌及原有结构。因此董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业主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杭欢欢提醒,实践中,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对物业的使用人 (如承租人、借用人)和继受人(如买受人、继承人)等物业建筑物的占有或使用人,同样具有约束力。通过二手房交易或接受赠予的新业主,也应遵守已经制定的《管理规约》,不能以其没有参与制定管理规约为由,否定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但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属于无效规定。 (郑梦超)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擅改自家房屋结构被诉无视小区管理规约不行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